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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6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20 日
解釋文:
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臺 (六七) 教字第八二三號函 核准,由教育部發布之「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係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 發服務實施要點」,係主管機關為解決公立衛生醫療機構醫師補充之困難 而訂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依 該要點之規定,此類學生得享受公費醫學及醫師養成教育之各種利益,其 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因而定有公費學生應負擔於畢業後接受分發公立衛生 醫療機構服務之義務,及受服務未期滿前,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 保管等相關限制,乃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且已 成為學校與公費學生間所訂契約之內容。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 受契約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前開要點之規定,與憲 法尚無牴觸。
6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16 日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海關管理貨櫃辦法, 其第二十六條前段,關於貨櫃集散站由於非人力所不能抗拒之原因,致貨 物短少時,海關得於一定期間停止受理其申報進儲業務之規定,旨在確保 海關對於存站貨物之監視效果,防止走私,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上 述一定期間,未設最長期間之限制,究須如何規範,應參酌航業法第六十 三條之規定,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並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制定施行,逾期上開規定應停止適用。又該辦法尚涉及 公法契約之問題,關於公法契約之基本規範,亦宜由有關機關儘速立法, 妥為訂定。
6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18 日
解釋文:
民意代表可否兼任他職,須視憲法或與憲法不相牴觸之法規有無禁止 規定,或該項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私立學校校 ( 院) 長責重事繁,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校 (院) 長應專 任,除擔任本校 (院) 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旨在健全校務以謀教育 事業之發展;省及院轄市議會議員、議長自不得兼任之。其在本解釋公布 前已兼任者,應於兩項職務中辭去其一項職務。
6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13 日
解釋文: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 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 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但非依 法變更組織者,其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