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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18 日
解釋文:
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 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 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以謀求救濟。行政法院五十九年度判字第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 符部分,應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