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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2 年 10 月 08 日
解釋文: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河道,係指依同法第三條 就都市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而合理規劃所設置之河道而言。至於因 地勢自然形成之河流,及因之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雖在都 市計畫使用區之範圍,仍不包括在內。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05 月 06 日
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縱與同院判例有 所未合,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