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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6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05 日
解釋文: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土地 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共有土地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 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其應有部分所算得之價值較少而未受補償時,自屬無 償移轉之一種,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67) 台財稅第三四八九六號函,關於徵收土地增值稅之部分, 與首開規定並無不符,亦難認為與憲法第十九條有所牴觸。
6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18 日
解釋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 發布之當日算入。
6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2 年 08 月 03 日
解釋文: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得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征收 執行費,於本案確定執行征收執行費時,予以扣除。本院院解字第三九九 一號解釋應予變更。
6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5 年 01 月 06 日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 承問題。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6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10 月 24 日
解釋文:
現行遺產稅法既無明文規定溯及既往,則該法第八條但書對於繼承開 始在該法公布以前之案件,自不適用。
6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3 年 03 月 26 日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所謂將女抱男之習慣,係指於收養同時以女妻 之,而其間又無血統關係者而言。此項習慣實屬招贅行為,並非民法上之 所謂收養,至被收養為子女後而另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自應先 行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