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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日期新→舊
解釋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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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1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6 日
解釋文:
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始符公平之原則,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此意旨,於第二條就符合徵收工程受益費要件之工 程,明定其工程受益費為應徵收,並規定其徵收之最低限額,自係應徵收 。惟各級地方民意機關依同條例第五條審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時,就 該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是否符合徵收要件,得併予審查。至財政收支劃 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係指得以工程受益費作為一種財政收入,而為徵收 工程受益費之相關立法,不能因此而解為上開條例規定之工程受益費係得 徵收而非應徵收。
8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16 日
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 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 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8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4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6 年 05 月 06 日
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縱與同院判例有 所未合,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8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9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06 日
解釋文: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 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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