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解釋文: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進口貨物如有溢裝 ,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口情事,除係出於同一發 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者, 准予併案處理,免予議處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限定同 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始得併案處理免予議處 ,至於不同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之互相誤裝錯運,其進口人應依海關緝私 條例有關規定論處,尚未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