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解釋文: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 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 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 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 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 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
解釋文:
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貨物稅於應 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其納稅義務人如左:……二、委託代製之貨 物,為受託之產製廠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惟於委託多家廠 商分工之情形,立法機關宜考量產製之分工、製程及各種委託製造關係, 明定完成應稅貨物之產製階段,作為認定受託產製廠商之依據,適時檢討 相關規定改進之。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 之。其稅率如左: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二、其他飲料 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其中有關清涼飲料品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 則尚無不合。又上開規定僅對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課徵貨物稅,而未對 非設廠機製者課徵貨物稅,並不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台財稅第七九○三六七三二四號 函,以內含固體量是否達到百分之五十作為飲料品之認定標準,及財政部 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六○九六一號函,對廠商進口 或產製之燕窩類飲料,認屬貨物稅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尚不違 反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貨物稅條例第 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 按補徵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 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為一倍至三倍罰鍰 )與憲法比例原則並無牴觸。
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5 年 01 月 11 日
解釋文:
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 ,概括授權訂定營造業管理規則。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 為明確之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 就營造業登記之要件、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行為準則、主管機關之考核 管理等事項,依瑯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至於對營 造業者所為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固與上開事項有關,但究涉及人民權利之 限制,其處罰額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若授權行政機 關訂定法規命令予以規範,亦須為具體明確之規定,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 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關於「 連續三年內違反本規則或建築法規規定達三次以上者,由省 (市) 主管機 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其登記證書,並刊登公報」之規定部分, 及內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七四) 台內營字第三五七四二 九號關於「營造業依營造業管理規則所置之主 (專) 任技師,因出國或其 他原因不能達行職務,超過一個月,其狀況已消失者,應予警告處分」之 函釋,未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而逕行訂定對營造業者裁罰性行政處分之 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應停止適用。
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26 日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三四八一九號函稱 :「在六十二年九月六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經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並已規定地價;但在該法修正公布後曾發生繼承移轉者,於被徵收時,不 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係基於都市計畫法修正 公布後,已有因繼承而移轉之事實,於該土地被徵收時,既以繼承開始時 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漲價總額之基礎,則其土地增值稅負在一般情 形已獲減輕,故應依上開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 百分之四十,不適用同條但書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七十之規定。上開財 政部函符合前述法條之立法意旨,於租稅法律主義及公平原則無違,並不 牴觸憲法。
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05 日
解釋文: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土地 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共有土地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 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其應有部分所算得之價值較少而未受補償時,自屬無 償移轉之一種,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67) 台財稅第三四八九六號函,關於徵收土地增值稅之部分, 與首開規定並無不符,亦難認為與憲法第十九條有所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