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
解釋文:
查帳徵稅之產製機車廠商所領蓋有「查帳徵稅代用」戳記之空白完稅
照,既係暫代出廠證使用,如有遺失,除有漏稅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理外
,依租稅法律主義,稅務機關自不得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關於遺失查驗證之規定補征稅款。
|
402. |
解釋文: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並無變更憲法所定中央民意代表任期
之規定。行政院有關第一屆立法委員遇缺停止遞補之命令,與憲法尚無牴
觸。
|
403. |
解釋文: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縱與同院判例有
所未合,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
404. |
解釋文: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
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
時間在內。惟其間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亦不適用訴訟法上關於扣除在途
期間之規定。
|
405. |
解釋文: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
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
406. |
解釋文:
依照貨物稅條例,新稅貨物有市場批發價格者,其完稅價格,為未經
含有稅款及運費之出廠價格。其無市場批發價格,而由產製廠商所支出之
運費已包含於出廠價格之內者,其完稅價格,自不得扣除是項運費計算課
征。
|
407. |
解釋文: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條之規定
,與憲法尚無牴觸。
|
408. |
解釋文:
支付國外廠商分期付款,訂有利息者,其利息所得,仍應由扣繳義務
人於給付時扣繳應納稅款。
|
409. |
解釋文: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
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不得以其權利受有損害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返還土地。普通法院對此事件所為之相反判決,不得執行。
|
410. |
解釋文:
一 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人對於被徵收土地之應補償費額,均未表示異
議者,主管地政機關不得援用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逕自廢棄原公告
之估定地價,而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二 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
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依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其徵
收土地核准案固應從此失其效力。但於上開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
有異議,而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依法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有案者,不在此限。
三 徵收土地補償費額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由主管地政機關
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人,其限期酌量實際
情形定之,但不得超過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十五日之期限。
|
411. |
解釋文:
出版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定定期停止發行或撤銷登記之處分,係
為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情形,而對於出版自由所設之限制,由行政機
關逕行處理,以貫澈其限制之目的,尚難認為違憲。
|
412. |
解釋文:
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世所共知,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知者
而言。
|
413. |
解釋文: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 (現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及第
二百六十四條 (現行法第三百十六條) 所定股東會之出席股東人數與表決
權數,均係指所需之最低額而言。如公司訂立章程,規定股東出席人數及
表決權數較法定所需之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
|
414. |
解釋文:
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
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
415. |
解釋文: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
權利者,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是僅人民始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
臺灣省物資局依其組織規程係隸屬於臺灣省政府之官署,與本院院解字第
二九九零號解釋所稱之鄉鎮自治機關不同,自不能類推適用此項解釋。至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於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並無特別規定,要非
官署所得引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