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6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20 日
解釋文:
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利益於被告之合法上訴,上訴法院誤為不合法,而 從程序上為駁回上訴之判決確定者,其判決固屬重大違背法令,惟既具有 判決之形式,仍應先依非常上訴程序將該確定判決撤銷後,始得回復原訴 訟程序,就合法上訴部分進行審判。否則即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三二三 一號判例,於上開解釋範圍內,應不再援用。
6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7 月 19 日
解釋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 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 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 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 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 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 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 ,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 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 ,與憲法尚無牴觸。 行政法院四十年判字第十九號判例,係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二 十四條之適用所為之詮釋,此項由上級機關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 命令,並非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不利益處分,公務員自不得訴請救濟, 此一判例,並未牴觸憲法。
6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1 年 03 月 05 日
解釋文: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土地 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共有土地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 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其應有部分所算得之價值較少而未受補償時,自屬無 償移轉之一種,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67) 台財稅第三四八九六號函,關於徵收土地增值稅之部分, 與首開規定並無不符,亦難認為與憲法第十九條有所牴觸。
6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07 日
解釋文: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 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 旨。
6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7 年 12 月 22 日
解釋文: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考試規則及決定考 試方式:「六十三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關於 實習之規定暨「六十三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習 辦法」之核定,均未逾越考試院職權之範圍,對人民應考試之權亦無侵害 ,與憲法並不牴觸。
6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05 月 10 日
解釋文:
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 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6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1 年 02 月 21 日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三十九號解釋所謂之提存,不包括債務人為債權人依民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所為之清償提存在內。惟清償提存人如依法得取回其提存 物時,自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6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53 年 10 月 07 日
解釋文:
出版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定定期停止發行或撤銷登記之處分,係 為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情形,而對於出版自由所設之限制,由行政機 關逕行處理,以貫澈其限制之目的,尚難認為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