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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3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 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 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 理之差別對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 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 、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 。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 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 ,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31 日
解釋文:
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並參照 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意旨,係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亦既年度綜合 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 年度。財政部賦稅署六十年六月二日台稅一發字第三六八號箋函關於納稅 義務人因案停職後,於復職時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應以 實際給付之日期為準,按實際給付之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之釋示,符合 上開所得稅法之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
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27 日
解釋文: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稱月薪額,性質上本無從包括『公教人員之眷 屬喪葬補助費』,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台六十九人政肆字 第七四九八號函未將此項補助費列入退休金之範圍,與該條例之立法意旨 無違。又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係行政院為安定現職公教人員 生活而訂定,乃主管機關依職權所為之裁量措施,原不適用於非現職人員 ,退休人員自不得據以請領眷屬喪葬補助費,上述行政院函及要點與憲法 均無牴觸。
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27 日
解釋文: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 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 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