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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解釋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 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 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 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 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百五十九條復規定: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 公平機會。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 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 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 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 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 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 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 條規定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