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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08 日
解釋文: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縱先起訴之判決, 確定在後,如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 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受理。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7 年 11 月 26 日
解釋文:
一 參加叛亂組織案件,在戒嚴地域犯之者,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   之規定,既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則有無參加叛亂組織及是否   繼續之事實,均應由有權審判之軍事機關認定之。 二 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係為曾參加叛亂組織,未經自首或無其他事   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者而發。如已由有權審判之軍事機關認其不屬   於懲治叛亂條例上之犯罪自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