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曾經判決確定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曾經判決確定
:::
現在位置:
首頁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推薦字詞:
曾經判決確定
曾經判決確定者
判決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
曾判刑確定
中央法規
法規名稱
0
法條內容
3
最新訊息
法律
0
法規命令
0
行政規則
0
地方法規
0
法規草案
0
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0
大法官解釋(舊制)
2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1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8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0
條約協定
條約協定名稱
0
條約協定內容
0
兩岸協議
兩岸協議名稱
0
兩岸協議內容
0
智慧查找案例
0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日期新→舊
解釋日期舊→新
友善列印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68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08 日
解釋文:
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縱先起訴之判決, 確定在後,如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 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受理。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8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7 年 11 月 26 日
解釋文:
一 參加叛亂組織案件,在戒嚴地域犯之者,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 之規定,既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則有無參加叛亂組織及是否 繼續之事實,均應由有權審判之軍事機關認定之。 二 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係為曾參加叛亂組織,未經自首或無其他事 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者而發。如已由有權審判之軍事機關認其不屬 於懲治叛亂條例上之犯罪自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