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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日期新→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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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23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05 日
解釋文:
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行政處 分之定義,同法第二條亦有明文規定。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 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 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係前開訴願法條文之當然詮釋,與 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