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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4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29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 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旨在實施土地自然漲 價歸公政策。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 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同年四月一日行政院發布之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申報地價後之土地自然漲價,應 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後 之餘額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其間縱有因改良土地而增加之價值,亦因 認定及計算不易,難以將之與自然漲價部分明確劃分,且土地增值稅並未 就漲價部分全額徵收,已足以兼顧其利益,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 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意旨尚無牴觸。
14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9 年 04 月 04 日
解釋文:
在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規畫應由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 辦理,已依法定程序定有都市計畫並完成細部計畫之區域,其道路之設置 ,即應依其計畫實施,而在循法定程序規畫道路系統時,原即含有廢止非 計畫道路之意,於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可供公眾通行後,此項非計畫道路, 無繼續供公眾通行必要時,主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內政 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日台內營字第七三○二七五號、六十七年一月 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七五九五一七號,關於廢止非都市計畫巷道函及台北市 非都市計畫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須知,既與上述意旨相符,與憲法保障人 民權利之本旨尚無牴觸。
14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7 月 26 日
解釋文:
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度裁字第三十六號判例,認法律上之見解,非為中 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一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 款所稱之證物,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民事訴訟法 及行政訴訟法於五十七年二月一日及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相繼修正後, 已將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列為再審理由,併予指明。
14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26 日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三四八一九號函稱 :「在六十二年九月六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經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並已規定地價;但在該法修正公布後曾發生繼承移轉者,於被徵收時,不 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係基於都市計畫法修正 公布後,已有因繼承而移轉之事實,於該土地被徵收時,既以繼承開始時 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漲價總額之基礎,則其土地增值稅負在一般情 形已獲減輕,故應依上開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 百分之四十,不適用同條但書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七十之規定。上開財 政部函符合前述法條之立法意旨,於租稅法律主義及公平原則無違,並不 牴觸憲法。
14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17 日
解釋文:
支票本為支付證券,得代替現金使用。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 雖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但票載日 期後之支票,仍為見票即付,此觀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財政部六十九年 九月二十日修正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依本法營業稅分類 計徵標的表規定,凡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期限者,其所受之遠期支 票,得於票載發票日開立統一發票」,係顧及收受未屆票載發票日支票之 營業人利益而設,符合當時之營業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與憲 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14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17 日
解釋文:
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徵收私有土地後,不依核准計畫使用, 或於徵收完畢一年後不實行使用者,其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照原徵收價額收 回其土地。」所謂「不依核准計畫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 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 ,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公用徵收之立法本 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及行政院五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即係本此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並不牴觸。
14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04 日
解釋文:
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 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 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 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 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14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29 日
解釋文:
民事訴訟係當事人請求司法機關確定其私權之程序,繳納裁判費乃為 起訴之要件,原告於提起訴訟後撤回其訴,自應負擔因起訴而生之訴訟費 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尚無牴觸。
14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25 日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海關管理貨櫃辦法, 其第十六條係依關稅法第三十條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後在限期內復運出 口者免徵關稅,及同法第四條貨物之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意旨而訂定。 此種貨櫃如未於限期內復運出口,則向該貨櫃本身進口當時為其持有人之 運送人或其代理人課徵關稅,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
15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14 日
解釋文: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國家依課徵所得 稅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並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以 便稽徵機關查核。凡未自行申報或提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 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此項推計核定方法,與憲法首開規 定之本旨並不牴觸。惟依此項推計核定方法估計所得額時,應力求客觀、 合理,使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至於個人出 售房屋,未能提出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之證明文件 者。財政部於六十七年四月七日所發 (67) 台財稅字第三二二五二號及於 六十九年五月二日所發 (69) 台財稅字第三三五二三號等函釋示:「一律 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不問年度、 地區、經濟情況如何不同,概按房屋評定價格,以固定不變之百分比,推 計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自難切近實際,有失公平合理,且與所得稅法所定 推計核定之意旨未盡相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停止適用。
15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6 月 19 日
解釋文: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 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 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 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 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 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就關稅未繳清之貨物取得動產抵押權者,其擔保利益自不能存在於該 貨物未繳之關稅上,此觀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甚明。前 司法行政部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台 (六五) 函民字第○九九八二號及六 十七年七月廿二日台 (六七) 函民字第○六三九二號函提示執行法院,於 拍賣關稅記帳之進口貨物時,應將該貨物未繳關稅情形,於拍賣公告內載 明,並敘明應由買受人繳清關稅,始予點交,此項函示,核與上開法條意 旨相符,不屬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範圍,既未侵害動產抵押權人 之權益,亦為確保關稅之稽徵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並 無牴觸。
15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6 年 04 月 29 日
解釋文:
市區道路條例係為改善市區道路交通,增進公共利益而制定。市區道 路所需土地,如為私人所有,依該條例第十條,得依法徵收。同條例第十 一條對於用地範圍內之原有障礙建築物,已特別明定其處理程序,並無應 予徵收之規定,關於其補償及爭議之救濟程序,既未排除相關法令之適用 ,足以兼顧人民權利之保障,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並無牴觸 。
153.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5 年 08 月 15 日
解釋文:
為貫徹扶植自耕農與自行使用土地人及保障農民生活,以謀國計民生 均足之基本國策,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依法徵收及撥用之土地為 出租耕地時,應就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補償地價餘款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 承租人,其所稱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及合作農場 而言。惟在本解釋公布前,法院就該法條文義所持裁判上之見解,尚難認 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據為再審理由,併予說明。
154.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26 日
解釋文:
行政法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二十三號判例略以:原判決適用法規有無錯 誤,當事人於收受判決之送達時,即已知悉,不生知悉在後之問題。此項 判例,並未涉及本院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規依人民聲請而為解釋後, 該聲請人據以依法請求再審期間之計算,尚不發生牴觸憲法問題。
15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6 月 14 日
解釋文: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計算土 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土地權利人及義務人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報移轉現 值收件當時最近一個月已公告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及前次 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旨在使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臻於公 平合理,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牴觸。
156.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4 年 02 月 08 日
解釋文:
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除一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一 八五號解釋為不應再予援用外,其餘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並無牴觸;至本院 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 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 釋之各案件,亦可適用。
157.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3 年 11 月 02 日
解釋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旨在促使納稅義務人按期納 稅,防止不實之申報,以達漲價歸公之目的,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各規定,均無牴觸。
158.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2 年 10 月 07 日
解釋文:
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係 指人民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所為之解 釋而言。至本院就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法律或命令發生疑 義或爭議時,依其聲請所為解釋之效力,係另一問題。
159.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2 年 07 月 01 日
解釋文:
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方法。依法應 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 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160.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2 年 05 月 06 日
解釋文: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土地 增值稅徵收及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之規定,旨在使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歸 公,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並無牴觸。惟是項稅款 ,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始合於租稅公平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