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勞工保險乃立法機關本於憲法保護勞工、實施社會保險之基本國策所
建立之社會福利制度,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安定、促進社會安全。勞工保險
制度設置之保險基金,除由被保險人繳納之保險費、雇主分擔額所構成外
,另有各級政府按一定比例之補助在內。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其給付主
要係基於被保險人本身發生之事由而提供之醫療、傷殘、退休及死亡等之
給付。同條例第六十二條就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請領喪葬
津貼之規定,乃為減輕被保險人因至親遭逢變故所增加財務負擔而設,自
有別於一般以被保險人本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給付,兼具社會扶助之性質,
應視發生保險事故者是否屬社會安全制度所欲保障之範圍決定之。中華民
國八十一年五月八日制定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就外國人
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其不得請領喪葬
津貼,係為社會安全之考量所為之特別規定,屬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第
七條、第十五條規定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