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七條後段關於省及直轄市、縣 (市) (局) 稅課立
法,由中央制定各該稅法通則,以為省、縣立法依據之規定,係中央依憲
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款為實施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並貫徹租稅法律
主義而設,與憲法尚無牴觸。因此中央應就劃歸地方之稅課,依財政收支
劃分法前開規定,制定地方稅法通則,或在各該稅法內訂定可適用於地方
之通則性規定,俾地方得據以行使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一
百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賦予之立法權。目前既無地方稅法通則,現行稅法又
有未設上述通則性規定者,應從速制定或增訂。在地方未完成立法前,仍
應依中央有關稅法辦理。至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劃分之規定,中央自應斟
酌實際情形,適時調整,以符憲法兼顧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