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1 年 01 月 24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 (八十年八月二日法律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有關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觸。惟此 項學、經歷之限制,應隨國民之教育普及加以檢討,如認為乃有維持之必 要,亦宜重視其實質意義,並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者,而為適當之規定, 此當由立法機關為合理之裁量。 人民對於行政處分有所不服,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惟 現行國家賠償法對於涉及前提要件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其判斷應否先經 行政訴訟程序,未設明文,致民事判決有就行政處分之違法性併為判斷者 ,本件既經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故仍予受理解釋,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