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文:
查大法官會議第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
對於行憲前司法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本案最高法院對本院院字第七五零號解釋
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自應予以解答。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
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
五十二條第五款情形。至來文所稱某乙與某甲結婚後歸寧不返,迭經某甲
託人邀其回家同居,某乙仍置若罔聞。此項情形,尚難遽指為上項條款所
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