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動物用藥品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動物用藥品
:::
現在位置:
首頁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推薦字詞: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所)設廠標準
動物用藥品之標籤及仿單應記載事項
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應記載事項
動物用藥品名稱
動物用藥品劑型及包裝
中央法規
法規名稱
14
法條內容
53
最新訊息
法律
0
法規命令
3
行政規則
0
地方法規
0
法規草案
3
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0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0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0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0
條約協定
條約協定名稱
0
條約協定內容
0
兩岸協議
兩岸協議名稱
0
兩岸協議內容
1
智慧查找案例
0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日期新→舊
解釋日期舊→新
友善列印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解釋文: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 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 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其所為授 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