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健康食品管理法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健康食品管理法
:::
現在位置:
首頁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推薦字詞: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道路交通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職場母性健康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法
智慧查找:
醫療保健商品之網路銷售及廣告限制
中央法規
法規名稱
3
法條內容
10
最新訊息
法律
0
法規命令
0
行政規則
0
地方法規
0
法規草案
0
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0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0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0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0
條約協定
條約協定名稱
0
條約協定內容
0
兩岸協議
兩岸協議名稱
0
兩岸協議內容
0
智慧查找案例
1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日期新→舊
解釋日期舊→新
友善列印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 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