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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7 月 29 日
解釋文:
一 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制度,乃在使有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又恐當事人濫用此   項制度,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徒增訟累,故於該法第一百零七條但   書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二 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將   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自應有期間之限   制,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就同條第二項之請求繼續審判   ,準用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亦無   牴觸 。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17 日
解釋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係以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為犯罪 主體,並不包括其保證人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