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中央公職人員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中央公職人員
:::
現在位置:
首頁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整合查詢查詢結果
推薦字詞:
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選舉
公職人員選罷法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中央法規
法規名稱
0
法條內容
2
最新訊息
法律
0
法規命令
0
行政規則
0
地方法規
0
法規草案
0
司法解釋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0
大法官解釋(舊制)
3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0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0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0
條約協定
條約協定名稱
0
條約協定內容
0
兩岸協議
兩岸協議名稱
0
兩岸協議內容
0
智慧查找案例
0
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日期新→舊
解釋日期舊→新
友善列印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1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 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 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 ,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 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4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2 日
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 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 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 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 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 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3.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4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02 月 25 日
解釋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 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 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