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1. |
要旨:
國家與人民關於私經濟權義關係事件自應適用民法之規定倘發生爭執應由
該管司法機關依法辦理國家機關原不得以行政權力自行處置 (為租賃公地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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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 |
要旨:
(一) 縣政府對於地方倉儲固有監督之權責然行政官署之處分要不能侵越
司法機關之權限
(二)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之損害賠償係指行政官署因違法處分致損害
人民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而言其關於私人間損害賠償之請求自
不屬行政訴訟範圍
(三) 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訓政時期約法已有明文規定行
政官署苟無法規根據自不得對於人民為科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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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 |
要旨:
戶絕財產經過法院公示催告限期屆滿而無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始得以清償
債權及交付遺贈物並以其賸餘歸屬國庫其未經法院依法處理而誤由行政官
署處理者行政官署之處分即難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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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 |
要旨:
行政機關為謀國家及人民之利益對於特定事件在法令所賦與之職權以內自
可為一定處置或變更從前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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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 |
要旨:
提起訴願期間固為訴願法第五條第一項所明定但提起訴願雖已逾期而在期
間以內曾向原處分官署為不服之聲明者仍應認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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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 |
要旨:
行政機關之處分除在職權範圍以內依法得以自由裁量者外必須有法規之根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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