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81. |
要旨:
商標之使用方法,係指以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容器使交易者或需要者認識其
為自己營業之商品,不致誤認為他人商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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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 |
要旨:
訴願人因事變或故障致逾訴願期限者依法得向受理訴願之官署聲明理由請
求許可若於訴願決定之後始行聲請自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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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3. |
要旨:
地方官署以地方公款補助地方教育經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得體察各地方
特殊情形量予酌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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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 |
要旨:
人民如以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請求救濟者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官廳因為解
決私法上法律關係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蓋行政訴
訟係解決公法上法律關係而民事訴訟實為保護私權而設二者性質迥然不同
故其審判管轄亦各有別 (為沙田充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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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 |
要旨:
第一則
(一) 公用徵收之性質與買賣有別非屬繼承取得乃係原始取得被徵收者之
權利非直接移轉於徵收者而係徵收者依法律之力以取得新權利同時
被徵收者之權利在與此不能兩立之限度內無形歸於消滅。
(二) 公用徵收國家為徵收權之主體。
第二則
提起行政訴訟須以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違法處分為要件所謂中央或地方官
署者係國民政府統治下之官署而言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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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 |
要旨:
命令效力之發生以到達為前提要件到達云者即已送達於受命者之謂若該管
機關在命令尚未送達以前而就其職掌範圍內所為之行為自無庸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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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 |
要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以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先
決要件如不備此要件而提起者自為法所不許
(此則判例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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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 |
要旨:
(一) 人民因耕作地之租賃發生租金誰屬之爭執者係私法關係屬於民事訴
訟範圍自不能以行政職權予以處斷
(二) 提起行政訴訟得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因官署之行政處分違法致損
害其權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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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 |
要旨:
第一則
監督地方財政暫行法第三條規定應呈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議決者係指各省
及直隸於行政院之市遇有變更稅目增減稅率而言如非變更稅目增減稅率自
不適用該法條之規定。
第二則
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為理由得依行政訴訟請求
救濟者以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為限若其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即不具
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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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0. |
要旨:
未經訴願決定之案件原處分官署既自覺其處分為不合法本於行政上之職權
作用原得自動的為撤銷原處分之處分或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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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 |
要旨:
人民相互間引水爭執及因而發生損害賠償問題純屬私法上之關係應由普通
司法機關受理要非行政官署所能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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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 |
要旨:
公水之管理權屬於國家如以公水許可特定人之使用除別有明文規定外當然
以該管地方行政機關之命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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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 |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提起再訴願三十日內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等語是凡以再訴願官署不為決定為理由而提起行政訴訟者自
限於提起再訴願後已經過三十日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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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4. |
要旨:
第一則
依照地方單行法規對於匿價短稅者既僅有補繳契稅之規定而無沒收稅款之
罰則自不應沒收其稅款。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第二則
攤派公款屬於行政事件係行政權之公法行為不生私權關係當然不能由普通
司法機關受理
(本則判例要旨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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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5. |
要旨:
行政官署以行政處分為人民設定之權利事後非具有法令上之原因或本於公
益上之必要原不得任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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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 |
要旨:
個人所有之財產應視為逆產者係指依處理逆產條例第一條經法庭判定罪刑
或經國民政府明令通緝者而言如不備該條要件而認為逆產予以處理者自為
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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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 |
要旨:
關於公共河川水利之規劃工作之設施主管行政機關為增進公期利益起見於
不違反現行法規範圍以內自可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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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8. |
要旨:
本院為行政訴訟審判機關人民關於行政事件之爭訟除具備行政訴訟法第一
條規定起訴之要件得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外若尚未達到提起行政訴訟之程
度即不得向本院為任何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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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9. |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行政訴訟之提起以經過再訴願為要件之一至再訴願
之提起則須依照訴願法所定管轄等級循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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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
要旨:
本院以審判行政訴訟為職掌而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以經過合法之再訴願程序
為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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