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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6 日
解釋文:
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 決之免責權,係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 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 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又罷免權 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 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 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 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 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 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