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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查詢結果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司法解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所謂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 墮胎者,以犯罪人有使婦女墮胎之故意為必要。若僅彼此毆打,因毆打之 結果,致婦女墮胎者,苟非毆打時即有使婦女墮胎之故意,尚難論以該條 第一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