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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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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供給賭博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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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解釋日期新→舊
解釋日期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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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 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 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5 日
解釋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 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 遊戲場業者,科處刑罰,旨在杜絕業者規避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所需之營業 分級、營業機具、營業場所等項目之查驗,以事前防止諸如賭博等威脅社 會安寧、公共安全與危害國民,特別是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情事, 目的洵屬正當,所採取之手段對目的之達成亦屬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 條比例原則之意旨,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規定尚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