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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大法官解釋(舊制)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1 年 04 月 24 日
解釋文:
人民有訴訟之權,憲法第十六條固定有明文,惟訴訟如何進行,應另 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於解釋理由書闡明在案。刑事 訴訟乃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刑事訴訟法既建立公訴制度,由檢察官追 訴犯罪,又於同法第三百十九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其 所稱「犯罪之被害人」,法律並未明確界定其範圍,自得由審判法院依具 體個別犯罪事實認定之,最高法院七十年臺上字第一七九九號判例所表示 之法律上見解,尚難認與憲法有何牴觸。
2.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16 日
解釋文:
本院解釋,其所依據之法令內容變更者,在未經變更解釋前,若新舊 法令之立法本旨一致,法理相同,解釋之事項尚存或解釋之內容有補充新 法之功用者,仍有其效力。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 用私有財物者,為貪污行為,應分別按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 款或第四款論罪。如其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在三千元以下者 ,應有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三○八○號及院解字 第三○一五號解釋,應予補充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