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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暨駐臺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以下簡稱雙方
) ,有意願合作尊重中華民國臺灣地區雇主之經營權,並提昇泰籍勞工
工作福祉。
雙方同意下列各點:
第一條 雙方同意設立直接聘僱計畫,俾使臺灣雇主在無雙方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介入情形下聘僱泰籍勞工
第二條 直接聘僱計畫應被視為臺灣雇主聘僱泰籍勞工的途徑之一,而非
取代透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引進方式。
第三條 雙方同意合作對泰籍勞工之引進給予便利,並依據相關法令規範
控管監督泰籍勞工受僱情形。
第四條 雙方同意對遇有困難之泰籍勞工予以協助。
第五條 雙方同意交換資訊,俾以保障泰籍勞工及臺灣雇主。
第六條 為履行本協定之目的,雙方同意至少一年一度由雙方主管機關舉
行聯合委員會議持續合作,俾便制訂互可接受之制度、程序與機
制。
第七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期間除任何一方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
外,均屬有效;本協定應自終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終止。

為此,雙方各經合法授權之代表,爰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係以英文繕製,於西元 2002 年 12 月 02 日訂於泰國曼谷。

駐臺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黃顯榮
代表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Piyawat
Niyomrerks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