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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臺北印尼商會 (以下簡稱甲方) 與駐耶加達中華商會 (以下簡稱乙方)
同意各在其本國政府授權下,在印尼日惹特別省岡基特及蘇立門地區合作
,實施糧食及園藝作物綜合生產實驗計劃,爰經議定下列條款:
第一條 為協調前述計劃之各項活動甲方應組織一指導委員會,並指定日
惹省政府為本計劃執行機構。
第二條 一 乙方應派遣一農業技術團 (以下簡稱農技團) 赴日惹協助實
施本計劃,為期三年。
二 農技團提供本計劃之技術協助事項,應包括:
(一) 改進現有複作制度,以提高糧食作物生產;
(二) 改進作物品種、栽培方法及病蟲害防治技術,以提高單位
面積產量;及
(三) 其他有關農業改進活動。
第三條 一 農技團應由下列專家八人組成:
團長一人 (農場經營專家)
農藝專家一人
園藝專家一人
植物保護專家一人
灌溉專家一人
土壤專家一人
團員二人
二 前述中華民國專家在印尼應享有附表一所列各項特權、豁免
及優惠待遇,並享有與在印尼技術合作計劃項下之所有專家
相等之各項特權、豁免及優惠待遇。
第四條 一 乙方應提供
(一) 所有農技團人員之薪金、往返台北與日惹間之國際旅行之
機票與日支費及保險費,
(二) 改良之作物及蔬菜種子、中華民國製造之農機具如耕耘機
、脫穀機、碾米機及農技團為本計劃所需園藝研究用之儀
器,及
(三) 自農技團人員到達印尼第二年開始所需之交通車輛。
二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之物品於運抵印尼港口,轉交印尼有
關當局後,即成為印尼政府之財產,專供實施本計劃之用。
第五條 一 甲方應採取必要措施,負擔經費提供:
(一) 附表二所列印尼技術人員及其他人員之服務。
(二) 為實施本計劃所需之適當辦公處所及基本設備以供附表二
所列印尼技術人員,及本協定第三條所列中華民國專家使
用。
(三) 供中華民國專家用之居住房舍。
二 甲方應採取必要措施負擔:
(一) 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各項物品在印尼所課徵之關稅、
內地稅及其他稅捐。
(二) 第四條第一款二、三項所列各項設備與車輛在印尼所需之
運費及其他操作與維護費用。
(三) 為實施本計劃所需之營運費用。
(四) 農技團到達印尼第一年所需之車輛。
第六條 為本計劃之有效及順利實施,應成立聯合委員會,其組成如附表
三。
第七條 本協定應自簽署之日起生效,至農技團服務期滿之日止。
本協定以中、英文各繕兩份,兩者同一作準。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代表
周洪本

駐臺北印尼商會代表
安 迪

日期: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地點:臺北市

附件一
特權、豁免及優惠待遇
(一) 豁免課徵自國外匯入之生活津貼及與其有關款項之所得稅與任何稅
捐。
(二) 豁免自國外輸入印尼之私人物品與家庭之進口稅及其他任何稅捐。

附表二
印尼相對人員
類 別 人數
農 藝 一
園 藝 一
植物保護 一
灌 溉 一
土 壤 一

附表三
聯合委員會成員
主席:印尼農業部企劃局局長
副主席:印尼農業部計劃及評估處處長
駐耶加達中華商會副會長
祕書:印尼農業部企劃局官員
印方委員:國家發展委員會日惹省
主任
糧食作物計劃處長
畜牧計劃處長
栽培計劃處長
漁業計劃處長
森林計劃處長
日惹地區主任
日惹農業推廣主任
日惹森林主任
中方委員:農技團長專家二人,其中一人來自岡基特地區,一人來自蘇立
門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