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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糖尿病防治能力建構計畫協定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聖文森
 
為強化聖文森國糖尿病管理體系,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文森國政府
(以下簡稱「雙方」)簽署本協定,以利共同執行聖文森國糖尿病防治能
力建構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及強化糖尿病管理體系。

雙方爰同意如下:

第一條 計畫目標
透過本計畫協助聖文森國政府強化其糖尿病管理體系。
第二條 指定執行機關
雙方指定本計畫執行機關為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
稱「國合會」)、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
醫院(以下簡稱「馬偕醫院」)
聖文森國政府:衛生健康暨環境部(以下簡稱「衛生部」)
第三條 計畫預算
本計畫執行所需預算共計 2,031,096 美元,其中中華民國(臺
灣)政府應透過國合會及馬偕醫院提供 1,915,096 美元,聖文
森國政府透過衛生部提供其餘 116,000 美元實物配合款。
第四條 計畫專戶
一、為利執行本計畫所需相關經費之匯撥,衛生部應在聖文森國
境內商業銀行開立專戶(以下簡稱「計畫專戶」)。
二、雙方應分別指派 1 名計畫經理(以下簡稱「ROC 計畫經理
」)與 1 名計畫協調人(以下簡稱「SVG 計畫協調人」)
共同辦理計畫專戶之開戶及管理,並在本計畫終止後,負責
關閉該計畫專戶。
三、計畫執行期間,國合會將依據衛生部每季提報之計畫執行報
告與進度及請撥款函,並於 ROC 計畫經理收受並審核所提
交之業務季報及財務報告無誤後,將本計畫預算撥付至計畫
專戶。
四、計畫專戶所有支出均應經 ROC 計畫經理與 SVG 計畫協調
人同意並簽署相關文件後,始能動支。
五、本計畫終止後,倘計畫專戶尚有結餘,餘款應歸還中華民國
(臺灣)政府。
第五條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工作計畫書,於本計畫期限內編列 1,915,0
96 美元之計畫預算。
二、前項預算包括 ROC 計畫經理薪資、醫療、保險、來回機票
、員工福利、退休準備金、公務車輛及資訊設備等,以及數
名短期專家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考察之費用及其他由中華民國
(臺灣)政府管理之業務相關費用。
三、國合會應派遣一位 ROC 計畫經理為本計畫聯絡人,與 SVG
計畫協調人共同負責本計畫規劃、協調及管控工作,以及將
本計畫技術轉移予衛生部及參與本計畫之公衛醫事人員。國
合會依據本計畫各階段需求,亦將安排短期專家提供計畫諮
詢及必要之技術協助。
四、依據雙方共同規劃及時程,ROC 計畫經理將協助聖文森國政
府推動以下工作:
(一)協助規劃有效之糖尿病防治整合性照護策略與作法;
(二)強化醫療院所之糖尿病整合性照護能力;
(三)提升社區民眾對糖尿病防治所需之自主管理能力。
五、本計畫執行期間由中華民國(臺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負責
監督。
第六條 聖文森國政府之義務
一、依據雙方同意之工作計畫書,聖文森國政府應於本計畫期限
內編列與 116,000 美元等值之實物配合款。
二、計畫執行期間應由衛生部負責本計畫之監督、管理與執行。
三、衛生部應指派一位 SVG 計畫協調人為本計畫聯絡人,與
ROC 計畫經理共同負責規劃、協調及管控本計畫各項工作,
以確保本計畫業務之推動與執行。
四、衛生部應指派合適人選負責計畫專戶之會計及出納工作,彙
整本計畫專戶每月與每季經費使用情形及收支明細報告(含
銀行對帳單),提請雙方確認。
五、衛生部依據本計畫執行進度,應提供中華民國(臺灣)駐聖
文森國大使館及國合會本計畫之經費使用季報、業務季報、
年度報告及結案報告。
六、聖文森國政府應同意本協定第五條第二項所稱之車輛及資訊
設備於本協定終止後,優先提供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或國
合會執行之其他計畫使用。
七、聖文森國政府應核發 ROC 計畫經理與長、短期專家、技術
人員及志工等計畫相關人員(以下統稱「計畫人員」)適當
之身分證明,以利工作執行。
八、聖文森國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計畫人員之人身安全
,並適時提供緊急醫療及急救。
第七條 豁免及優惠
為執行本計畫需要並於符合聖文森國現行法令規範下,聖文森國
政府同意豁免本計畫進口之相關物品、設備及材料之關稅、稅捐
及其他規費,並提供計畫人員及其眷屬在聖文森國服務期間以下
待遇:
(一)豁免一切居留稅、地方稅及薪資所得稅;
(二)豁免入境時攜帶私人及家庭用品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稅
捐;
(三)豁免個人使用車輛之關稅、稅捐及其他規費,包含但不限
於車輛過戶;
(四)給予在聖文森國服務期間出入境及居留之便利,並發給適
當之身分證明;
(五)比照聯合國專門機構駐聖文森國之技術人員,給予相同之
特權、便利、營業稅及資產移轉免稅待遇。
第八條 教育訓練與獎學金
雙方同意衛生部得視需求推薦參與本計畫之相關人員,經獲中華
民國(臺灣)駐聖文森國大使館或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授權機
關之核可後,參與由國合會所提供之短、長期培訓班及高等教育
獎學金計畫之申請,以利本計畫完成時,衛生部得持續推動本計
畫相關業務。
第九條 爭端解決
本協定如有解釋或施行之任何分歧,應透過雙方協議方式解決。
第十條 生效、修正、展延及終止
一、本協定應自簽署日生效,效期 年。
二、本協定得經雙方書面同意修正。
三、本協定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展延。
四、本協定得經任一方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其效
力。一經終止,尚未撥付之款項將停止撥付,剩餘款項應立
即歸還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為此,雙方經各自政府充分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英文各繕製 2 份,2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1 日,即西元 2018 年 2 月 1 日於聖文森國首都金石
城市簽署。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 聖文森國政府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大維 史垂克

外交部長 副總理兼
外交暨商貿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