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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中華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大韓民國韓國放送通訊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為「參與雙方」),

體認在快速變遷的通訊傳播環境中,媒體匯流創新帶來的挑戰與契機,應
以即時有效的方式監理,

考量參與雙方有共同合作之必要,以保護國內閱聽眾與使用者免於接收新
媒體所產生之無法完全過濾之有害內容或限制接收其境外內容,

因此,擬建立有效的工作關係及加強相互合作,促成更安全的通訊傳播環
境,

達成以下共識:

第一條 目的
本瞭解備忘錄主要目的,係為參與雙方從事互利事務之諮商及促
進參與雙方間資訊交流,並進一步強化合作及發展合作機制之效
果,以提升參與雙方在各自國家之媒體環境。
第二條 合作活動
a) 本瞭解備忘錄所進行之合作活動,包含參與雙方在符合機關
業務權責情形下所進行之通訊傳播活動:
(1)參與雙方基於互利互信成為平等夥伴而發展合作關係:
(2)就任一參與方之一般法定業務權責資訊進行交流合作;
(3)參與雙方建立並提升聯絡管道;
(4)促進參與雙方專家、人員及代表之交流與互訪;
(5)強化與媒體相關組織之合作,以襄助參與雙方履行其功能

(6)參與雙方共同籌辦會議、宣傳活動及其他活動,以促進通
訊傳播環境發展。
b) 本瞭解備忘錄範圍限縮於任一參與方在其管轄領域內有關通
訊傳播業務之法定權責範圍內。
第三條 聯絡方式
a 為促進上述合作活動,參與雙方將強化彼此溝通聯繫,並各自
指定國內至少 1 名聯絡窗口。
b 參與雙方以電子方式,含網際網路或電子郵件、傳真及電話等
形式為主要聯絡方式。
第四條 保密
a 參與雙方依本瞭解備忘錄分享或取得之資訊及知識運用,僅限
於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目的。
b 任一參與方均不得揭露、提供或允許第三方接取資訊揭露方所
提供之機密資訊,但取得資訊揭露方書面授權者例外。
c 若參與雙方簽署其他協定或瞭解備忘錄有不同規定,依本瞭解
備忘錄所獲得之所有資訊及知識仍依第四條第 a 項及第 b
項處理。
d 機密資訊所有權歸屬資訊揭露方,包括文件、檔案、物品,以
及任何由資訊揭露方所揭露之機密資訊。
e 在資訊揭露方書面請求下,資訊接受方應立即返還依本瞭解備
忘錄所持有之所有文件、檔案、物品及其他項目,包括任何前
揭項目之複製品予資訊揭露方,且資訊接受方不能再使用或公
開這些機密資訊。
第五條 總則
a 本瞭解備忘錄不修改或取代任一參與方或其各自國家施行中之
法律。
b 合作活動費用由參與雙方共同討論分攤。若無進一步決定時,
任一參與方各自負擔依本瞭解備忘錄下所進行之任何活動費用

c 在不損及參與雙方間任何其他協議之情況下,參與雙方依本瞭
解備忘錄而發展或分享之任何物品或項目之智慧財產權,仍歸
屬於原開發或持有之參與一方。
第六條 最後條款
1.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起生效,效期 5 年。
2.本瞭解備忘錄之條款,得於參與雙方共同書面同意下隨時修正
。所修正條款於修正日生效,並視為本瞭解備忘錄整體之一部
分。
3.任一參與方得於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不影響-
(1)依本瞭解備忘錄進行中之活動或計畫;或
(2)第四條之執行及其效力在本瞭解備忘錄終止日起 5 年內持
續有效。
4.本瞭解備忘錄之解釋、履行或應用,出現任何意見分歧或爭議
,將由參與雙方共同諮商或協商友善解決之。

本瞭解備忘錄於西元 2013 年 5 月 7 日在臺北以英文簽署一式二份。


中華民國國家通 大韓民國韓國放
訊傳播委員會 送通訊審議委員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
石世豪 Park 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