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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美國在台協會 (AIT) 與台北駐美濟文化代表處 (TECRO) 於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簽署技術合作以發展、發射並操作氣象、電離層及
氣候之衛星星系觀測系統 (Constellation Observing System for Mete-
orolgy、Ionosphere and Climate,COSMIC) 協議書 (以下簡稱本
協議書) ,本協議書提供架構以使AIT透過其指定代表美國大學大氣研
究聯盟 (UCAR) 以提供雙方在COSMIC發展、發射及操作之共同
利益,及於技術上的專業、訓練、及科學上的交流活動予TECRO,其
指定代表為行政院國家太空計畫室籌備處 (NSPO) ,且目標在提供全
球大氣資料集組以提供科學研究、教育及操作能力的實際示範。本執行協
定敘述TECRO之指定代表NSPO與AIT之指定代表UCAR雙方
合作事項以獲得來自美國空軍火箭系統發射計畫 (RSLP) 部門有關C
OSMIC計畫之 Minotaur 發射載具及其相關發射服務,其需求詳如所
附各附錄規定。
緣,UCAR於 1993 年開始一項名為全球定位系統氣象實驗 (GPS/
MET) 計畫,並於 1995 年發射一枚驗證概念之衛星,載有適於太空飛
行之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該計畫主要由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 (NSF)
自 1993 年至今提供資金,已成功地證實使用全球定位系統訊號配合無線
電掩蔽技術 (radio occultation technique) 於大氣探測,為使該研究
更進一步,UCAR於 1996 年開始發展COSMIC之概念設計。全球
定位系統掩蔽技術,經與小型電離層光度計和三頻段信標儀與微星系技術
結合,為達成低成本氣象、氣候研究與預測、以及電離層研究與預測極具
潛力之途逕,是以COSMIC可提供美國科學基金會及其他美國政府機
構有力之任務支援。
緣,NSPO備有最新型的衛星設計、發展、測試、整合和操控之設施,
UCAR欲藉由使用NSPO之設施和具經驗之工程師公及NSPO之財
務資源來執行COSMIC計畫。UCAR於 1997 年向NSPO提出C
OSMIC微衛星星系之概念設計,並提議與NSPO就COSMIC計
畫之發展、發射及操作來合作,以給予NSPO:(1) 獲得發展COSM
IC之先進科技,(2) 習得管控微衛星星系及地面任務運作,且 (3) 使
用COSMIC所蒐集資料以供政府機構及學術研究團體。
緣,NSPO與UCAR之合作案以及COSMIC計畫已成為NSPO
之第三項任務,名為中華衛星三號 (ROCSAT-3) 。NSPO自 1
997 年起提供UCAR資金進行若干研究及申請關於執行ROCSAT-
3/COSMIC計畫所需之美國政府許可,NSPO與UCAR業已共
同完成中華衛星三號本體之初步設計,並發展出一套整體之ROCSAT
-3/COSMIC系統方案,包括地面資料之接收與處理中心、地面站
、基準網路、及衛星操作控制中心。
緣,NSPO分別於 2001 年 1 月 8 日與UCAR簽署ROCSA-
3/COSMIC計畫科學任務支援合約 (MSS Contract)
,及並於 2001 年 3 月 12 日與美國軌道科學公司太空系統部門 (OS
G SSG) 簽署ROCSAT-3/COSMIC計畫衛星系統合約。
第一條 範圍
為了促進雙方合作的成果,AIT之指定代表UCAR於 2001
年 5 月 15 日已與美國海軍研究室 (ONR, Office of nav-
al Research) 及美國空軍太空測試計畫 (STP, Space Test
Program) 部門簽署有關COSMIC (實驗編號ONR-91
0,太空飛行方案S-008) 發射之協議備忘錄 (STP M
OA) ,並將與美國空軍火箭系統發射計畫 (RSLP, Rocket
System Launch program) 部門簽署另一份協議備忘錄 (RSL
PMOA) ,RSLP同意利用軌道次軌道計畫 (OSP) 太空
發射載具 (Launch Vehicle) 提供發射服務及發射場整合予CO
SMIC計畫,其總金額預估約為美金一千九百萬元,其中TE
CRO之指定代表NSPO承諾提供美金一千五百萬元而STP
承諾提供美金四百萬元,NSPO所提供資金絕非被解釋為承擔
任何對此發射的義務或責任。
第二條 授權
本執行協定中所述之工作將在本協議書所設立的一般條款限制下
執行,AIT與TECRO在此授權其個別所指定之代表UCA
R與NSPO執行及履行本執行協定。
第三條 服務項目
3.1 COSMIC計畫一項分別由AIT與TECRO之指定代
表NSPO與UCAR間之國際合作計畫,目標為發射六枚
微衛星組成星系以蒐集大氣遙測資料作為天氣預報及電離層
、氣候、重力等研究。UCAR須依據本執行協定所敘述或
參考之需求以取得COSMIC發射載具及相關發射服務及
應交付得資料文件,UCAR須與STP,RSLP及任何
執行ROCSAT-3/COSMIC發射任務之合理及需
要的相關權責單位簽署文件。在UCAR/NSPO技術協
助協議書 (TAA) 核准範圍內UCAR亦應準備並准許N
SPO取閱需用的技術資料。
3.2 在已核准的TAA之範圍內,AIT之指定代表UCAR依
據STP MOA及/或RSLP MOA所收到的計畫及
技術之文件、規畫書、報告、資料及資訊 (除成本及財務資
訊以外) ,應立即轉遞給TECRO之指定代表NSPO,
如該轉遞係不便實施的則應代表NSPO並為了NSPO的
權益而保管之。依據STP MOA及或RSLP MOA
當需要做出任何同意、核准或決定時,UCAR應徵詢NS
PO並提供NSPO事先的書面通知。在本執行協定範圍外
,未獲得NSPO事前書面同意,UACR未被授權可替N
SPO產生任何花費或負債。任何未經NSPO事前書面同
意而由UCAR產生之本執行協定範圍外之花費或負債應由
UCAR自負。
3.3 送交或發自STP、RSLP、ONR或在STP MOA
及/或RSLP MOA下之相關單位收到之所有文件/紀
錄之正本AIT之指定代表UACR必須存檔,在已核准的
TAA之規範下,UCAR應於本協議書的執行期間製作該
文件可用的複製本送交TECRO之指定代表NSPO。U
CAR應按季提供反映工作進度之現況報告。
3.4 在COSMIC計畫執行過程中,AIT之指定代表UCA
R須採用整合團隊之方式以使TECRO之指定代表NSP
O人員參與能達最大之限度,除了TAA所設定的或美國空
軍全時所規定的任何限制以外,UCAR應予以適當的安排
以促使NSPO人員得以參加有關ROCSAT-3COS
MIC計畫之會議並主持審查會議,且取得NSPO人員進
入工作場所所必須的許可。NSPO參予此類工作並不解除
UCAR在本執行協定規定下的任何責任。
3.5 在本執行協定順利執行下從事技術合作,包括執行特定的工
作、執行期間以及每一項工作的經費等均詳如附件規定。除
了工作內容 (SOW) 和已核准的介面控制文件 (ICD)
所述明的需求之外,NSPO不必對任何額外的需求負責。
3.6 除非已明述除外者,任何設備、人力及原物料等未特別於本
執行協定中述及,而其係完成本執行協定所賦義務及責任所
必須者,應由AIT之指定代表UCAR提供而不增加TE
CRO之指定代表NSPO費用。
3.7 於附件五中所記載的技術資訊、資料、計畫、程序、文件及
報告等須由TECRO之指定代表NSPO核准者,AIT
之指定代表UCAR應於接獲NSPO拒絕及其理由後,立
即針對受拒絕部分進行更正或修改,完成更正或修改後,U
CAR應再重送相同的文件以供NSPO審查及核准。關於
第二次或之後的遞交,NSPO計畫主持人應以書面通知U
CAR的計劃主任以核准或進一步要求更正或修改,並此類
更正或修改而影響本執行協定之任何相關時程,UCAR應
負責。
3.8 遞交AIT之指定代表NSPO之各類文件必須符合本執行
協定所訂之需求,並符合本執行協定所訂定之參考相關規範
或標準,若任何交付文件未符這些需求,TECRO之指定
代表UCAR應在接獲NSPO通知後,在NSPO指定一
合理期間內,即時以提供正確之技術資料及技術資訊以更正
不符處。
3.9 所附範例及附錄係本執行協定之構成整體部分,如本執行協
定條款與範例及附錄有所牴觸時,執行協定之條款將優先於
範例及附錄;如附錄間彼此牴觸,AIT與TECRO之指
定代表UCAR及NSPO將在不影響執行協定之條款下共
同解決。

執行協定之範例【所有範例據相同效力】:
範例A 階段完工證明書
範例B 全案完工證明書

執行協定之附錄:
附件一 經費估算表
附件二 出資計劃進度表
附件三 工作內容
附件四 需求
附件五 交付文件
附件六 UCAR發射服務執行計劃書
第四條 發射
4.1 發射期間係由ROCSAT-3/COSMIC計畫衛星系
統合約開工日 (WSD) 後四十二至四十五個月間之三個月
期間。
4.2 三個月發射期間內一個月發射時段之訂定,為考慮可用的發
射機會,應不遲於發射期間之第一天前六個月由雙方同意後
決定。
4.3 發射日期 (其定義為在發射時窗開啟後於發射時段內的一個
日曆天) 將於發射時段第一天最少兩個月之前由雙方同意決
定,以考慮適合之發射機會;發射機會指的是在發射期間或
發射時段內,根據發射場地的設施之可用性、時程之可配合
性、以及氣候與技術之考量而存在合適的發射機會。發射之
定義為經與衛星組合完成以達成發射任務之發射載具的第一
節火箭點燃。發射任務之定義為用指定之發射載具由地球表
面將衛星運送進入預定的軌道。
4.4 發射時間 (定義為以通用時間之小時、分、秒所設發射預定
時間) 將由雙方之指定代表UCAR與NSPO在成功完成
飛行就緒審查後不遲於一天經雙方由同意後決定。發射時窗
之定義為一天或數天有發射機會日之一天當中的某段適合發
射以便完成發射任務的時間。
4.5 若依據上述步驗所訂定的發射日期之時程受到延遲,則RS
LP可能產生額外的成本,則AIT之指定代表UCAR應
負起因歸責於UCAR或RSLP之延遲所增加的成本,T
ECRO之指定代表NSPO則應負起因歸責於NSPO或
其合約商之遲延所增加的成本,雙方之指定代表UCAR與
NSPO並各自為自身所遭受的不可抗力事件的結果負責。
4.6 RSLP為COSMIC計畫所提供之發射載具其所有權不
轉移至NSPO。
4.7 為了發射場區安全的目的,RSLP有權故意摧毀發射載具
,包括衛星及其酬載,在此情況下NSPO不為隨後的結果
負責。
4.8 NSPO將不對因UCAR、RSLP及/或其次承商或人
員或第三者因發射所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害負責。
第五條 階段成就與工作完成
5.1 AIT指定代表UCAR一旦完成本執行協定所規定之各階
段之所有工作及交付文件,則UCAR應依範例A發簽「階
段性完工證明書」 (MCC) ,證明所有必要之階段性工作
分已完成,其中包括所有前期階段之工作,且無違反本執行
協定之情事發生或持續中。
TECRO之指定代表NSPO之計畫主持人應於收到UC
AR所簽發之階段性完工證明書後十五日內,選擇附署該證
明書以證明該階段已完成,或說明不符合本執行協定規定之
項目,倘若NSPO之計畫主持人證明有不合規定之事例,
UCAR應盡最大的努力去補正任何時程的衝擊。
NSPO計畫主持人附署個別階段性完工證明書之日期應視
為該階段之完成日期。
5.2 CUAR依本執行協定一旦完成所有工作後,則需依範例B
格式開立全案完工證明書 (AWCC) 供NSPO附署。
NSPO核准或附署任何階段部份的階段性完工證明書 (M
CC) 或提交文件,均不得解除UCAR依據本執行協定所
應最終完成所有工作之任何責任。
第六條 財務條款
6.1 依據協議書,UCAR作為AIT之指定代表正在從事本案
技術合作事宜,除非經AIT與UCAR同意之變更或如 4
.5 條歸責於TECRO之指定代表NSPO或其承商所造
成之遲延,NSPO對COSMIC發射任務之出資額度為
美金一千五百元萬元 (US$15,000,000) 。
6.2 NSPO將支付TECRO預付款,根據附件二出資計劃進
度表由TECRO將資金轉予AIT以便匯給UCAR。資
金需送至 美國在台協會
1700 諾司摩爾街 (North Moore Street)
1700 室 (Suite 1700)
阿靈頓 (Arlington),維其尼亞州,22209
6.3 若太空飛行計畫S-008未被STP核准,或STP出資
未能或將未能依據出資計劃進度表備便 (除非UCAR適時
自另外來源獲得資金) ,並導致本執行協定由任一方終止,
則NSPO當時已出資總額扣除美國空軍根據實際解除責任
及款項退還之作業程序所算出NSPO應分攤經費數目,預
期將係當時NSPO及STP出資累計額度之比率 (由RS
LP根據附件一經費估算表之項目確認) ,剩餘部分應經由
AIT及TECRO返還NSPO,美國空軍已同意將盡其
最大努力維持此比率。若任務成功款根據OPS合約由RS
LP自付給OSCLSG之付款內全部或部分扣下時,被扣
下款項 (由RSLP根據OSP合約確認) 將須根據美國空
軍根據實際解除責任及款項退還之作業程序所算,預期將係
當時NSPO及STP出資累計額度之比率,計算並經由A
IT及TECRO返還NSPO。美國空軍已同意將盡其最
大努力維持此比率。
第七條 安置、出入及安全
7.1 每一方指定代表應協助他方指定代表人員 (包含眷屬) 取得
依據本執行協定為履行其責任所需之簽證、工作許可及/或
政府核准文件。
7.2 每一方指定代表應提供辦公室與設施,如桌、椅、影印機、
電話、傳真機予另一方指定代表之人員而不須另外付費,國
際電話/電傳除外,其將依原始帳單付費每一方指定代表之
人員得與另一方指定代表人員共用電腦/工作站等設施而不
須另外付費。
7.3 每一方指定代表應允許另一方指定代表指派人員出入其工作
區域,包括UCAR之次合約商的工作區域,必須如此以執
行本執行協定‧此出入許可應遵守陳述於本執行協定第 7.4
條及於TAA內之限制。
7.4 每一方指定代表應採行所有的措施以使其人員或雇員或其次
合約商/供應商能確保遵守及符合另一方指定代表的安全規
定,當COSMIC計畫之工作於美國政府設施或在其管轄
下執行時,必須符合安全及資訊保護政策及程序,UCAR
必須將美國政府對發射場安全的規定或新修訂的規定告知N
SPO指派的人員,且在指定人員派赴特定工作區域之前十
個工作天,應提供NSPO相關需求之影本。
第八條 專屬權利
8.1 NSPO或UCAR履行本執行協定所提供之合約交付文件
及其他技術文件中之技術資料,應享有免費之非專屬之使用
權,NSPO同意此項使用技術資料之權利應受記載於已核
准的TAA內之限制。
8.2 為本執行協定之目的,「專屬資料」係指依本執行協定由指
定代表一方以書面或其他永久性方式提供予他方指定代表之
資料 (為明確之需,以下所提及交換專屬資料之指定代表參
照本第八條,亦可根據文意內容意指文件來源、提供或接受
的一方、) ,且清楚而顯著地標明保留所所有權者。若欲保
留以其他方式所提供的資料之專屬權利,則應於其首次提供
時表明為專屬權利,並由受方於以非書面方式提供後十五日
內另提交書面資料,且附加顯著的標示。
每一方均應以保護其本身同等重要資料之相同注意程序 (但
不應低於合理注意程度) 來保護他方提供之專屬資料,不容
有非授權揭露或使用。每一方僅得將他方提供之此類資料提
供予確有必要知悉之員工,並將此類資料列入機密保護。
8.3 若收受方能提出合理證明專屬資料有四列情形之一,則第 8
.2 條關於專屬資料之限制不適用:
a 該資料於收受方取得前已屬公開資料,且收受方非以非法
方式取得;
b 於披露該資料前,收受方已於無限制條件下知悉、或已合
法取得該資料;
c 收受方以書面授權准許揭露或使用;或
d 該資料係由收受方自行發展。
8.4 儘管有 8.2 及 8.3 條之規定,專屬資料及/或於執行本
執行協定工作所發展出之任何資料,於收受方持有之期間內
應保持機密。收受方應:
a 非經供給方之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一部資料用於
非COSMIC計畫之用途上;且
b 除為執行本執行協定外,未經供給方之特別書面授權,不
得以任何形式翻印、拷貝或複製此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8.5 本執行協定之終止或解約不影響雙方在終止或解約日前所收
到的專屬資料之使用權。
第九條 執照、許可及符合出口需求規定
9.1 AIT之指定代表UCAR承諾為了發射任務所需應取得美
國政府的核准、執照、許可、授權及其他證件,並於本協議
書執行期間內維持其完全效力,以及為其修正、修改及/或
延長所需之政府許可。
9.2 雙方指定代表承諾將符合並履行關於發射任務所有相關法律
之規定,例如安全、衛生、環保、勞工、進出口法令,以及
所有與此等法令有關之政府行政命令。
第一○條 通知及訊息發布
10.1 除了依第六條財務條款、第十二條修定條款、及第十三條
終止/解約條款處理之文件外依本執行協定所為通知應以
專人傳送、掛號郵件、快遞或電傳 (並以掛號郵件或終止
/解約條款處理之文件外,依本執行協定所為之通知快遞
確認) 方式以雙方指定代表為收件人送達下列地址,並以
副本送達雙方。依第六條財務條款、第十二條修定條款、
及第十三條止/解約條款處理之文件,依本執行協定所為
之通知應以專人傳送、掛號郵件、快遞或電傳 (並以掛號
郵件或快遞確認) 方式以雙方為收件人送達下列地址,並
以副本送達雙方指定代表。以掛號寄送之通知書於掛號之
後十日視為送達,以快遞方式則於送交快遞運送人後五日
視為送達,以電傳方式傳送之通知書於依上述規定以其他
方式交付之日視為送達。除非以書面另行通知對方變更,
通知書必須送達雙方及雙方指定代表下列地址:

美國在台協會 (AIT)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1700 North Moore Street
Suite 1700
(Arlington) AV 22209
電話:703-525-8474
傳真:703-841-1385
收件人:Ms. Barbara Schrage

美國大學大氣研究聯盟 (UCAR,AIT指定代表) :
University Corporation for Atmospheric Research
P.O.Box 3000
Boulder, CO 80307-3000 U.S.A
電話:303-497-8890
傳真:303-497-8501
收件人:Dr. Bill Kuo

台北經濟文化駐美代表處 (TECRO) :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
ff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4201 Wisconsin Avenus, N.WWashington,D.C.20016
Arlington, AV 22209
電話:202-895-1930
傳真:202-895-1939
收件人:Dr. Yaw-han Chen

國家太空計畫室籌備處 (NSPO,TECRO) 之指定
代表) :
地址:中華民國台灣新竹市科學園區展業一路九號八樓
電話:03-578-4209 ext.9472
傳真:03-577-9058
連終人:陳正一博士
10.2 TECRO與AIT雙方之指定代表NSPO及UCAR
互相間,及UCAR將協調ONR、STP對有關COS
MIC任務的整合及太空飛行運作的所有訊息公開發布;
本任務的訊息公開發布須符合現存的美國國防部 (DoD
) 指示以及安全保密指導;UCAR將於開工日 (WSD
) 之前提供有關這些需求之指導。
於COSMIC任務所有公開發布訊息內,必須包含實際
COSMIC計畫的敘述或描述其工作成果係由NSPO
、DoD STP及美國空軍SMC/TEB等所贊助。
所指「訊息」係包括但不限於新聞發布、論述、手稿、小
冊、宣傳、靜或動態影片、濱講、同業會議、座談會等。
第一一條 有效日期
本執行協定將於最後簽署者之簽署日期生效,在本執行協定生
效後七天內,TECRO指定代表NSPO將書面通知AIT
之指定代表UCAR開工日 (WSD) ,UCAR將於指定開
工日展開工作。
第一二條 修訂
本執行協定之修訂或修改須書面經AIT及TECRO雙方授
權代表簽署,口頭的指示將不能修改或變更本執行協定之條文

第一三條 終止/解約
13.1 終止
TECRO經與其指定代表NSPO協商,得於十四天前
事先以書面通知AIT的指定代表UCAR終止本執行協
定之全部或部分,須敘明所被終止之本執行協定的工作範
圍以及生效日期,AIT之指定代表UCAR應不得遲延
以停工後。在檢附美國空軍依照協議備忘錄 (RSLP
MOA) ,因發生下列理由之一,發給UCAR終止通知
,AIT經與其指定代表UCAR協商,得於十四天前事
先以書面通知,敘明生效日期終止本執行協定。
1 無法依據RSLP協議備忘錄 (RSLP MOA) 所
規劃付款時程獲得資金。
2 依技術協議書 (TAA) ,美國國務院終止同意授權使
用 Minotaur 載具於中華衛星三號/COSMIC計畫
上。
3 美國國防部終止同意授權使用 Minotaur 載具於中華衛
星三號/COSMIC計畫上。
AIT將會提供TECRO及其指定代表NSPO美國空
軍所發之正式終止通知。
在終止生效日後,若NSPO當時出資額度高於RSLP
自NSPO帳戶所支用,則NSPO當時已出資總額扣除
美國空軍根據實際解除責任及款項退還之作業程序所算出
NSPO應分攤經費數目,預期將係當時NSPO及ST
P出資累計額度之比率 (由RSLP根據附件一經費估算
表之項目確認) ,美國空軍已同意將盡其最大努力維持此
比率,剩餘部分應在終止合約生效日三十天內經由AIT
及TECRO返還NSPO。在TECRO任意終止本執
行協定,或美國空軍終止協議備忘錄 (RSLP MOA
) 其原因係由於NSPO未能依據附錄二出資計畫表提供
資金且超過三十天期間;並且NSPO當時已出資額度低
於RSLP自NSPO帳戶應支用情況下,NSPO應經
由TECRO及AIT匯款將NSPO帳戶差額補足。
13.2 解約
以下任何事項發生皆構成AIT的指定代表UCAR於此
執行協定下之過失,TECRO經與其指定代表NSPO
協商後得於下列 a 到 d 項事項所述期限過後,立即解
除本執行協定之全部或部分條款:
a UCAR自行聲請現行或未來生效之破產法規定之程序
,或經第三人聲請而於三個月內未經抗告或駁回,或U
CAR任何重大部分之權益遭指定管理人,或遭監管,
或UCAR依據任何重整改組,調整債務,免除債務,
解散,無力償償或清算或於任何法律下類似之法律進行
任何不利於UCAR之相關程序,且於三個月內無法解
除,或UEAR經宣告無清償能力或破產,或UCAR
出售其全部或部分之業務而嚴重影響其財務或技術上以
履行此執行協定義務之能力,或
b UCAR違反任何協議書或此執行協定所載義務,或其
為協議書或本執行協定所為之任何陳述或保證經發現為
偽造或失效,或
c 履行發射任務所需之政府許可雖獲取得,但因可歸責於
UCAR和/或其次合約商/供應商之事由遭其府終止
、撤銷、減縮或限制,而無法於九十天內恢復者,或
d 因可歸責於UCAR或RSLP之事由,此執行協定規
定應順利完成及經NSPO副署之階段完工證明書 #2
初步聯結負載分析報告和/或階段完工證明書 #3 任務
設計審查有所延遲或預計將會延遲超過九十天。
若發生過失事項,UCAR應於NSPO通知下提出澄清
及補救計畫供NSPO考慮,NSPO得自行斟酌決定接
受或拒絕UCAR所提出之補救計畫,在NSPO以書面
核可正式解決方案前,NSPO將不採行下述措施。若U
CAR未立即提出澄清及補救計畫,或NSPO認為該澄
清或補救計畫無法接受,TECRO得依據上述 a-d 款
條文期間屆滿時解除此執行協定之全部或部分條款並尋求
其它任何法律救濟之權利。
13.3 成本查證
UCAR所提所有有關終止/解約之所有的費用必須接受
UCAR之財務長及NSPO認可之合格會計師之合理驗
證及查證,關於會計師所需的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支付:
(1) 依據第 13.1 條終止時,若係由TECRO提出終約
,或美國空軍因NSPO未提供UACR資金而終止
RSLP協議備忘錄 (RSLP MOA) ,由NS
PO負擔;若由AIT提出終約,由UCAR負擔。
(2) 若依據第 13.2 條解約時,由UCAR負擔。
第一四條 違約追訴權
任一方或其指定代表當事人於任何時間未要求另一方或其指定
代表依本執行協定之規定履行任何義務,並不表示該方放棄日
後要求對方執行該項協定義務之權利,任何一方或其指定代表
若對他方就任何本執行之義務之違反及放棄行使權利不代表該
方對後續之該項或其他義務之違約或其他違約放棄追訴權利,
亦不代表該項義務之免責。
第一五條 協議之效力及效期
若本執行協定任一規定於任何法域內受禁止或不可執行,僅限
在該法域於受禁止或不可執行之範圍內失其效力,而不影響其
他條款之執行,亦不影響該條款在其他法域下之效力,此等條
款於適當之情況下應由雙方修改或補充俾仍可達成本執行協定
預期之效益。
第一六條 適用語文
16.1 除已於本執行協定中另有規定者,任何依本執行協定提供
之技術文件及資料,均必須以英文為之,並依美國通用之
慣例、標準、習慣用語撰寫。
16.2 所有屬本執行協定範圍之任何通知及聯繫必須以英文為之

16.3 除另有規定外,期間以日數計算時係指曆日,包括陽曆之
週六、週日及例假日在內。
16.4 本執行協定各條款之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並不構成本執行
協定內容之一部分,亦不得用以解釋任一條款之意義。

雙方授權其代表簽訂本執行協定共四份正本,雙方各持一份正本。

美國在台協會 (AIT) 台北經濟文化駐美辦事處 (TE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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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02 日期: /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