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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度量衡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陳忠 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羅伯特於臺灣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 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生效

 
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TETO)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IETO
)以下共稱「雙方」,各稱「一方」。

鑒於雙方有致於共同提倡和強化平等及互惠精神之技術性合作,

依據雙方各別國家的現行相關法律與法規,

達成下列瞭解:

第 1 條:原則與目標
基於雙方共同之經濟利益,雙方決定本瞭解備忘錄將依下列原
則及目標執行:
1.促進雙方在度量衡領域之專家及資訊交流;
2.重申雙方遵守國際組織所制定有關度量衡原則與規範;
3.執行度量衡領域之合作項目與提案。
第 2 條:合作範疇
雙方同意在度量衡領域進行下列合作項目與提案:
1.度量衡資訊交換:各自交換所發行之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
技術文件等資訊;
2.度量衡法律及法規諮詢:就發展法規架構提供諮詢;
3.量測標準比對:相互比對量測標準以評估其準確度與可追溯
性;
4.量測標準合作:
(1)共同研究和設計新量測方法及程序;及
(2)研究新原理及方法以改進原級標準。
5.專家交流及訓練:為進行合作計畫、演講、考察訪問、研習
、資訊交流及其他活動,雙方得派官方代表及專家互訪交流
或短期停留。
第 3 條:執行機構
1.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及
2.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貿易部消費者保護與貿易遵循
總司。
第 4 條:經費
1.專家交流及訓練期間之國際旅費、當地交通及膳宿費用由派
遣方負擔,其他因該專家交流及訓練所可能衍生之費用,包
括個人旅行醫療及一般責任險等亦由派遣方自行負擔。
2.依據本瞭解備忘錄舉辦各項活動所需之經費將依個案方式共
同安排。
第 5 條:保密
雙方應確保本瞭解備忘錄架構下所獲取之文件及資訊之機密性
。該等資訊只有在取得資訊提供方之書面同意下方能轉送第三
者。
第 6 條:智慧財產權
1.一方執行本瞭解備忘錄所產生之任何智慧財產應歸屬該方。
2.本瞭解備忘錄之活動所產生之任何智慧財產權應共同持有,
並受雙方另行簽署之協議管轄。
第 7 條: 人員活動限制
任何從事有關本瞭解備忘錄活動之人員應尊重地主國家之政治
獨立、主權和領土,且應避免任何活動與本瞭解備忘錄之原則
與目標不一致。
第 8 條: 不可抗力
1.任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任何延遲或未能履行本瞭解備
忘錄時,該方不構成違約或須負擔任何另一方所提之損害賠
償。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之一方應不遲延地通知另一方,且應告
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之程度及預估將持續之時間;該義務
履行之時間應據此延長。
第 9 條:爭端解決
雙方同意應透過相互友善地討論和協商以最大努力解決彼此就
本瞭解備忘錄所產生或與本瞭解備忘錄有關之爭端或歧見。該
等協商應本於誠信。
第 10 條:聯繫窗口
任一方應指定一聯繫窗口,以執行與本瞭解備忘錄相關文件正
常溝通。
第 11 條:生效、修正及終止
1.本瞭解備忘錄應自簽署日生效,除任一方於終止日至少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外,應持續有效

2.本瞭解備忘錄於任何時間之任何修正及/或修訂應經雙方書
面同意,該修正及/或修訂應視為本瞭解備忘錄之一部分。
3.除雙方另有決定外,本瞭解備忘錄之終止應不影響本瞭解備
忘錄下有效活動或正在進行之活動直至活動完成。


為此,雙方代表經各自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臺灣臺北,以中文、印尼文及英
文簽署一式二份,三種文本同一作準。倘對本瞭解備忘錄解釋有歧異時,
以英文本為準。


駐印尼 駐台北
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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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忠 羅伯特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