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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O) 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
(CTOT),以下稱之為〝雙方〞

雙方願就衛生有關的研究訓練合作;

考量加拿大衛生研究院的遺傳學研究所(CIHR-IG) 在有關衛生研究及訓
練上具備專業;

考量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際合作處(NSC-DOIC)是專責推動國家
科技發展、支援學術研究及訓練;

雙方達成下列共識:

1.計畫說明
(a)本瞭解備忘錄之目的是為計畫建立一架構,依據加拿大衛生研究院
的四大研究主題(即:生物醫學;臨床;衛生系統服務;社會、文
化、環境及人口健康),每年提供至多 10 名加拿大碩、博士研究
生在國際間的交流中,獲得直接的研究經驗。
(b)雙方瞭解下列事項:
(i)此項學生交流計畫將促進學員的國際認知且有助於開發學員的技
能,進而提升學員未來與國外伙伴進行合作之能力。
(ii)此計畫將實施3 年
(iii)此獎助將於暑期在臺灣舉行大約 8 週,在第一週,將向參與的
學員介紹臺灣的科技政策組織架構並簡介文化及語言;其後七週
將在臺灣的主辦機構進行研究活動。
(iv)CIHR-IG 將監管甄選學員之過程並獎助每位受獎助者至多加幣 5
,000 元,以支付旅費與部份生活費。
(v)NSC-DOIC 將統籌參加學員在臺灣期間的安排,並補助每位學員
新臺幣 50,000 元(亦即:扣除 20% 稅後為新臺幣 40,000 元
),以支付例如住宿和研究訪問之額外的花費。
2.實施程序
(a)雙方瞭解下列事項:
(i)CIHR-IG 每年將負責公告和管理甄選過程並確認人選,每年至多
甄選 10 名加拿大研究生參加臺灣暑期研習。
(ii)CIHR-IG 將獲得評審通過所甄選之研究生送交 NSC-DOIC 同意。
雙方將依據下列時程完成所有的過程。

開始公告: {9 月初}
申請日期(截止日): {1 月初}
CIHR-IG 完成評審: {3 月初}
入選名單送交 NSC-DOIC {3 月中}
通知學員結果: {4 月初}
獎助金授予: {5 月 1 日}
(b)雙方了解,CIHR-IG 與 NSC-DOIC 均會在雙方的網站上強調此獎助
機會並通知各自相關的研究機構。
3.獎助金的管理
雙方瞭解 CIHR-IG 將依據 CIHR 的獎助金網站(
http://www.cihr-irsc.gc.ca/e/805.html) 的時程與程序實行本瞭解
備忘錄。
4.經費分擔
雙方瞭解,CIHR-IG 及 NSC-DOIC 將在未來 3 年,各自提供經費總數
至多分別為加幣 CAD 150,000 元及新臺幣 TWD 1,500,000 元,說明
如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度 總計
Year 1 Year 2 Year 3 Total
2012/2013 2013/2014 2014/2015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秋季開始) 秋季開始) 秋季開始)

Institute CAD50,000 CAD50,000 CAD50,000 CAD150,000
of Genetics 加幣 加幣 加幣 加幣
加拿大衛生 50,000 50,000 50,000 150,000
研究院遺傳
學研究所

National TWD500,0 TWD500,00 TWD500,00 TWD
Science 00 0 0 1,500,000
Council–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DOIC 500,000 500,000 500,000 1,500,000
臺灣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
員會國際合
作處

註:CIHR-IG 的會計年度為 4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NSC-DOIC
的會計年度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獎助金支付方式
雙方瞭解 CIHR-IG 及 NSC-DOIC 將直接提供受獎學員獎助。
6.資訊傳播
(a)雙方將共同進行與本瞭解備忘錄有關之公告、出版或其他傳播活動
事宜。
(b)雙方將盡最大的努力,促進所有相關之公告與新聞發佈。
7.聯繫人員
雙方依本瞭解備忘錄得指定下列人員為計畫聯絡人:
(i)CIHR-IG
副所長
160 Elgin Street
Ottawa, Ontario
K1A 0W9
Canada
Tel: 613. 954-0533
Stephanie.Robertson@cihr-irsc.gc.ca
(ii)NSC-DOIC
計畫負責人
106, Section 2, Heping East Road
Taipei, Taiwan 10622
Tel:(02)2737-7560
jenhu@nsc.gov.tw
8.效期、修正、終止
(a)本瞭解備忘錄將自雙方最後簽署日起生效,持續有效 3 年。
(b)雙方得於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c)雙方得在書面同意下修正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1 年十月二十四日在渥太華與 2011 年十一月一日在
Taipei 臺北簽署,中、英、法文本各繕製兩份,均具同等效力。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 加拿大駐臺北貿易
文化代表處代表 辦事處代表
李大維 Scott Fraser

見證人 見證人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 加拿大衛生研究院
學委員會國際合作 遺傳學研究所所長
處處長 林宗泰 Paul Lask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