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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與新加坡符合性評估作業相互承認協議之修訂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新加坡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局長陳介山與新加坡 標準、生產力暨創新局總裁羅奕賢於台北及新加坡修訂;並自九十七年 二月二十二日生效

 
標準檢驗局與標準、生產力暨創新局,咸同意修訂於 2005 年 11 月 28
日完成簽署之符合性評估作業相互承認協議,藉由以下第 7.12.1.2 條之
內容取代原條文。7.12.1.2 參與相互承認協議之認證組織,例如太平洋
認證合作組織(PAC) 之產品驗證機構認證多邊相互承認協議,而該等協
議亦有針對認證組織之能力而運作之同儕評估作業,且驗證機構皆由該等
組織所認證。本修訂以英文及中文各繕製兩份,且視同原協議之一部分作
解讀,並自雙方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此外,本相互承認協議及其他文書
與協定中引述本協議所用 '協議' 一詞,即指本修訂所修訂之相互承認協
議。除此修訂以外,本協議之其他所有要求與條件應持續有效。

標準檢驗局代表 標準、生產力暨創新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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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介山博士 Loh Khum Yean
局長 總裁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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