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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與美國UL安全試驗所協議書備忘錄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美國 UL 安全試驗所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 簡稱 UL) 與
中華民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簡稱商檢局) ,依據國際標準及相關規定執
行廠商品保制度之評鑑與登錄。雙方簽訂本備忘錄即為便利品保制度之評
及登錄作業以有效因應廠商申請品保制度登錄之需求,及減少其費用與負
擔。
一 目的
本協議備忘錄旨在提供UL及商檢局一個合作架構,雙方配合以有效因
應廠商申請品保制度登錄之需求,減少其費用與負擔。品保制度之評
鑑與登錄係依據 ISO 9000-9004 國際品保標準。
二 範圍
(一) 尋求品保制度登錄之廠商可獲得 UL 及商檢局雙方之登錄或其中一
方之登錄。
(二) 廠商尋求雙方機構登錄時,採聯合評鑑之作業,由廠商、商檢局及
UL 共同決定聯合評鑑小組的成員與主導評審員。安排、報告及登
錄過程則為各機構的責任。
(三) 完成聯合評鑑時,執行評鑑的主導評審員應將工作結果轉給另一方
,供其作記錄及 (或) 發登證書用。各機構保留審查意見及要求補
送資料的權利,以決定是否接受對方之評鑑結果。
(四) 先由一方登錄之品保制度,在經過合理證實及調查後,可被另一方
認可為聯合登錄。
(五) 商檢局及 UL 與其他機構簽有協議備忘錄,獲得或申請商檢局及 U
L 雙方登錄之廠商,在適用之協議備忘錄許可範圍內,可要求其他
機構的登錄。
三 必要條件
(一) 評審員與主導評審員需符合目前慣例及其他合格登錄機構,如英國
標準協會所遵循的最低標準。
(二) 商檢局與 UL 各有其申請登錄之申請表及初期資料表,一方可代另
一方接受廠商填妥之申請表及初期資料表。尋求登錄之廠商必須將
其品保制度文件送交由廠商、 UL 及商檢局指定之主導登錄機構。
聯合評鑑之主導評審員安排廠商及評鑑小組兩方面皆方便的聯合評
鑑日期,並負責有關安排、文書及通訊之協商工作,所有的安排必
須是雙方機構均可接受的。
(三) 各機構負責核發及管制其登錄證書。在聯合登錄有效期間,如果廠
商使用或展示對方之登錄證書及標誌不當,雙方機構同意通知對方

(四) 經聯合登錄之工廠由 UL 及商檢局雙方所接受的評鑑員執行追查,
追查時間由最初執行評鑑主導登錄機構安排。聯合登錄時,每年追
查兩次,除非其他登錄機構要求作更多追查。
(五) 各機構獨自決定及管理其有關評鑑及登錄之財務收費計畫。
(六) 如果UL與商檢局任何一方有下列之過失或疏忽:
1 違反本協議備忘錄。
2 在本協議備忘錄下執行義務有疏忽,詐欺、缺失或延遲之情事。
3 提出本協議備忘錄相關的文件及證書所載不實。
過失之一方負責賠償對方及其繼承人、讓受人、主管、官員、代
理人之職員因牽連之第三方而遭受之損失、索賠、處罰或控告。
該賠償包括對方之法律費用及辯護費,除非本協議備忘錄中另有
規定。
商檢局及 UL 獲知足以在本協議備忘錄下構成索賠之事實,應立
即以「索賠通知」通知對方,除說明索賠性質,並應敘述所採取
之行動。對方有權辯護且未經其同意,受償方不得私下和解。
因用自己機構內部之法律人員較合成本效益及能提供最好的辯護
,受償方有權運用其法律人為己方辯護。賠償方無責任償付該員
之薪水、諮詢費,但是應償付所有其他辯護費。
(七) 雙方機構將提供大眾登錄活動之一般資訊並答覆一般問題,亦將提
供對方機構合理要求之必需資訊以利本協議備忘錄之執行。任一機
構不遵守協議條款時,另一機構得提醒其注意及採取改善行動。
(八) 本協議備忘錄依照「UL/BCIQ ISO 9000 施行計畫」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