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補充及修正「民國四十八年六月九日中美農產品協定」之換文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一) 美國駐華大使莊萊德致我國外交部部長黃少谷照會中譯文
第二十五號
逕啟者:關於
貴我兩國政府於一九五九年六月九日簽訂之農產品協定,茲應中華民國政
府之請,建議將該項協定予以補充及修正如下:
一 美利堅眾合國政府對下列農產品及採購之其海運費,增予資助:
品名 出口市價 (以百萬元為單位)
小麥及 (或) 麵粉 五‧二
海運費 (估計數額) ○‧八
總計 六‧○
二 美利堅眾合國政府因本補充協定農產品之出售所獲得之新台幣,將由
美利堅眾合國政府依照下列用途使用之:
(甲) 以九○○、○○○美元等值之新台幣,依照農產貿易推進協助法案
及其修正法案第一○四節 (f) 項之規定,用於美國政府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開支。
(乙) 以五、一○○、○○○美元等值之新台幣,經雙方政府之同意,依
照上述法案第一○四節 (c) 項之規定,用於採購軍事裝備、材料
、設備及勞務。
雙方了解:美利堅眾合國政府因本補充協定農產品之出售所獲得之新台幣
總額倘少於六、○○○、○○○美元等值之數額時,則該項差額將在撥供
上述法案第一○四節 (c) 項開支之數額下如數予以削減。倘所獲得之新
台幣總額多於六、○○○、○○○美元等值之數額時,則此項超額百分之
八十五將撥供上述法案第一○四節 (c) 項開支之用,百分之十五撥供第
一○四節 (f) 項開支之用。
雙方並了解:在本補充協定下小麥之出售,其條件為:中華民國政府將採
取一切可能措施,以保證該項小麥之購買不致使小麥、小麥製成品,或類
似產品之輸出可能性因而增加;並保證在美國一九六○年內,中華民國對
於許可向外銷運食米,將僅以在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後,曾向其銷運食米
之國家為限;且在同一年內,對所有該等國家之銷運總量不超過一五○、
○○○公噸。
購買授權書之申請將於本補充協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除本補充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一九五九年六月九日簽訂之農產品協定中有
關規定應適用於本補充協定。
本大使茲特建議,本照會及閣下表示同意之復照即構成一項定,自
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重申最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黃少谷閣下
莊萊德 (簽字)

一九六○年二月十一日於台北

(二) 中國外交部部長黃少谷復美國駐華大使莊萊德照會
外 (49) 美一字第二○四○號
逕覆者:接准
貴大使本日第二十五號照會內開:
「關於
貴我兩國政府於一九五九年六月九日簽訂之農產品協定,茲應中華民國政
府之請,建議將該項協定予以補充及修正如下:
一 美利堅眾合國政府對下列農產品及採購之其海運費,增予資助:
品名 出口市價 (以百萬元為單位)
小麥及 (或) 麵粉 五‧二
海運費 (估計數額) ○‧八
總計 六‧○
二 美利堅眾合國政府因本補充協定農產品之出售所獲得之新台幣,將由
美利堅眾合國政府依照下列用途使用之:
(甲) 以九○○、○○○美元等值之新台幣,依照農產貿易推進協助法案
及其修正法案第一○四節 (f) 項之規定,用於美國政府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開支。
(乙) 以五、一○○、○○○美元等值之新台幣,經雙方政府之同意,依
照上述法案第一○四節 (c) 項之規定,用於採購軍事裝備、材料
、設備及勞務。
雙方了解:美利堅眾合國政府因本補充協定農產品之出售所獲得之新台幣
總額倘少於六、○○○、○○○美元等值之數額時,則該項差額將在撥供
上述法案第一○四節 (c) 項開支之數額下如數予以消減。倘所獲得之新
台幣總額多於六、○○○、○○○美元等值之數額時,則此項超額百分之
八十五將撥供上述法案第一○四節 (c) 項開支之用,百分之十五撥供第
一○四節 (f) 項開支之用。
雙方並了解:在本補充協定下小麥之出售,其條件為:中華民國政府將採
取一切可能措施,以保證該項小麥之購買不致使小麥、小麥製成品,或類
似產品之輸出可能性因而增加;並保證在美國一九六○年內,中華民國對
於許可向外銷運食米,將僅以在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後,曾向其銷運食米
之國家為限;且在同一年內,對所有該等國家之銷運總量不超過一五○、
○○○公噸。
購買授權書之申請將於本補充協定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除本補充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一九五九年六月九日簽訂之農產品協定中有
關規定應適用於本補充協定。
本大使茲特建議,本照會及
閣下表示同意之復照即構成一項定,自
閣下復照之日起生效。」
等由。
本部長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對於上列建議,表示同意,並證實閣下來照及
本照會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協定,向本日起生效。相應復請查照。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重表最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堅眾合國駐中華民國大使莊萊德閣下
黃少谷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