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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之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九三年十月
二十五、二十六兩日在東京舉行第十八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就加
強經濟合作、促進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擴大貿易及技術協力等
,充分交換意見,並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加強經濟合作
一 亞東關係協會為提昇中方產業結構,請求日方就公平交易、油、電事
業民營化、中小企業政策、高科技纖維產業政策、及其他產業政策等
面,派遣專家來華,或接受我方相關人員赴日考察,以促進雙方之經
濟合作,並提昇交流層次。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以往日方已以產業政策研討會方式協助中方迄
今,鑑於日方之產業政策經驗,對提昇中方之產業結構,具有重大之
意,有關中方所請派遣產政策專家赴華及相關人員赴日考察等,俟中
方提出具體請求後,將予儘力協助。日方表示:以往已有派遣符合目
標、具豐富學識經驗之專家赴華,有關提高層次乙節,亦將基於上述
觀點,續予適切之考量。
二 亞東關係協會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計劃中之專利、商標審查等之電腦
化及無紙化事宜,請日方協助利用此一領域之經驗,並派遣專家數人
來華,將另函提出具體內容。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已就專利、商標之機械化、專利審查指導等,每
年派遣專家數人及接受研修員十數人,同時,日方對台灣努力整建專
利保護等之體制,給予高度評價,另謂有關本案,將檢討合適的協力
方法,並視具體要求內容,再儘力促其實現。
三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近年台灣經濟實力頗受各國之肯定,與無外交關
係各國之經貿諮商會議,以次長級代表出席之例亦在增加,且歐美各
國均相繼派遣部長級官員訪華等之要旨,向日方要求 (1) 際茲今年
通產省通商政策局岡松局長開啟訪華之契機,期待提升雙方交流之層
次。(2) 提高出席本項經濟貿易會議日方觀察員之層次,以強化會議
功能及增進相互理解。
對此,交流協會答復:(1) 一九七二年以來,中日間之實際業務關係
,均透過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之基本架構處理。兩協會在中日關
係之維持與發展上扮演著重要角色。交流協會自始即獲得有關官方機
構之全面性支持,處理相關事務。(2) 包括本項經濟貿易會議在內之
各項交流,日方雖獲有關單位允派觀察員出席,惟今後仍將視需要在
適當場合進行交流。(3) 又,在國際性經濟多邊組織架構下,中日雙
方亦可進行高層次意見溝通,對亞東關係協會之此項請求,交流協會
表示將轉達有關當局。
又,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本屆經濟貿易會議,日方觀察員中有五名課
長出席,顯示日方已重視本項會議,並給予評價,希望下次會議有更
高層次之官員參加。
四 亞東關係協會認為中方有積極意願成為華盛頓公約組織之會員,以共
同維護世界生態保育,惟目前尚有困難,請日方:(1) 促進中日民間
自然保育團體之交流 (在適當範圍內中方願意負擔經費) 。(2) 支持
中方民間團體以觀察員身份,出席華盛公約組織之有關會議。(3) 支
持中方參與公約組織之相關活動及協助中方終能成為該組織之會員。
對此,交流協會除希望中方根據該公約的宗旨徹底遵守公約之規定,
以進行國際貿易外;並了解中方欲參加公約組織活動及成為會員尚存
有若干問題,願意將中方之要求轉達日方有關當局。又,交流協會認
為民間團體參加該公約有關會議,並無特別限制,中方可由非政府團
體參加公約組織非公開會議以外之活動,俾與各國非政府團體進行交
流活動;交流協會願意在中方提出具體內容之要求後,在可能範圍內
盡力協助。
五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通產省工業技術院與中方工業技術研究院繼續進行
技術交流活動;並要求分別在台北、東京定期召開研討會。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不拘泥研討會型式,進行富彈性、多方面之交流
才為重要。具體而言,諸如:(1) 特定領域之資訊交換,(2) 寄送工
技院各研究所之所報、新聞等定期刊物,(3) 在工技院各研究所舉行
研究成果發表會中,開放可供工研院研究員聽講之發表會,(4) 透過
各研究所之技術諮詢所提供技術之諮詢等等均屬可行。惟就共同研究
而言,因囿於種種限制,雖有困難,但於提出具體要求時將就如何合
作,予以檢討。
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推動國家量測標準相互認證,有益於提高品質、
強化產業競爭力,並對改善中日間貿易失衡大有助益,故建請中日間
(1) 進行國際標準比對,(2) 交換資訊,(3) 推動國家量測標準相互
認證等,並簽定有關協議。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通產省工業技術院所屬研究所所執掌之計量標
準中,有關壓力標準、電器標準、音響標準、真空標準等部份,可從
事國際比對,至於簽訂協議乙節,目前宜先以在可能領域內作國際比
對並使其上軌道為要。
七 亞東關係協會介紹本年六月中美間已簽署環境保護技術合作協議。同
時對有關環保問題,提案建議中日間應簽署相同之協議。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在本項環保問題上,對中日間相互合作之重要
已有認知。以往在執行環保管理、風險評估、污染預防、廢棄物管理
等方面之協助上 專家派遣約九○名,已接受之研修員約計六百名。
同時表示今後仍將繼續給予協助。此外在環保合作上,日方認為進行
實質的合作較簽署協議更形重要,並對此建議,雖認有慎重檢討之必
要,惟將轉達有關單位。
八 亞東關係協會指出,須取得 標誌之電器產品之工廠審查,要求日
方指導檢查機關委託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實施。對此交流協會,依據現
行法令檢查業務有不得再委託他人之規定。中方之提案雖涉及法令制
度問題,但日方表示將與有關當局審慎檢討。
九 亞東關係協會鑑於,藥品影響健康至鉅,以自日輸入之藥品,佔台灣
進口藥品市場之首位,要求協助與有關藥政管理機關間之交流、GMP
專家之派遣、藥政管理資訊之交換、提供,以及與有關機關間以電話
、FAX 直接交換資訊。
對此,交流協表示示,以往亦有派遣 GMP 專家及辦理各種交流之實
績,將儘可能予以協助,米說明可能提供之藥政管理資訊 (新藥情報
、藥品副作用情報、品再評估及再審查情報、SUMMARY BASIS OF AP-
PROVAL) ,至有關藥品之情報交換,將從可能者,逐步實施。又,交
流協會表示,與有關機關之資訊交換,將如同往昔,經由亞東關係協
會與交流協會之管道進行,並視具體案情,多方思慮早日實施。
貳 投資及技術合作
一 交流協會指出,近年來,外國對中方的投資減少,主要原因為台灣的
投資環境惡化。
為使日方對中方的投資能更順利,請求儘快設法改善1.放寬駐在員之
居留簽證額度。2.進一步充實社會基礎建設。3.確保安定之勞力供給
、培養技術人才。4.放寬投資事業轉投資之限制及外國人投資業種。
5.撤廢汽車零件的當地自製率。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會表示日方所請求的:1.關於可予聘僱之名額及
任職期限,須視業別規模用人計劃、績效及對我國內之貢獻程度以及
國際互惠原則,逐條核定。2.關於解決電力不足之問題,將設法增加
各電廠的發電容量,穩定電力供應。3.第三項已於本 (一九九三年)
七月一日行政院會通過實施「振興經濟方案」時獲得解決。4.第四項
將留備修正「外國人投資條例」時之參考。5.第五項,因為台灣的汽
車工業起步較晚,與他國仍有差距,為提高競爭力而有此項必要的措
施,但在加入 GATT 之五年內考慮撤廢此項規定。
對此,交流協會由日方之促進對華投資、技術轉移、以及擴大對日輸
出之觀點而言,有必要使日方駐在員自由從事。而對日輸出與居留簽
證之發給相連給,駐在員的削減指導等均屬問題,對此再度要求給予
改善,同時又要求中方能加入 GATT 前廢止汽車的當地自製率。
二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促進中日間投資及技術合作,依據第十七屆經
濟易貿會議同意議事錄,已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在東京舉行工作小組會
議,中方對此表示感謝,同時要求繼續舉辦,並提高中日雙方參加主
管官員層次。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前次會議為首次之會議,其成果具有意義,今
後中方將議題具體化,日方將依中方所提出之具體要求來辦理,又,
前次會議,日方所出席者為具有足夠知識與經濟之觀察員,今後,日
方所參加者將考量其層次地位及適切性。
參 貿易
一 交流協會迄今再三強烈要求就下列項目儘早撤銷對日差別待遇,並要
求中方在加入 GATT 前,須符合其原則:
(一) 日本製菸、酒進口之自由化
交流協會除指出中方不允許日本菸之自由進口外並繼續希望改善日
方遭受之差別待遇。交流協會同時說明:日本菸因在台灣市場供需
失調造成走私品充斥,尤其中方禁止廣告,使合法進口品無法與膺
品‧走私品識別,損及台灣之市場公平性、消費者之權益及日本產
品形象。又,交流協會要求中方須改善日本酒類不能比照一二二個
國家自由輸入台灣市場之歧視行為。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對日貿易逆差持續擴大及基於保護生產
菸葉農家之觀點,現階段開放日本菸酒極為困難,但中方表明在加
入 GATT 方針下對為合乎自由貿易、公平原則將認為檢討上述問題

(二) 其他項目之進口自由化
交流協會說明:中方以貿易逆差理由限制進口日本蘋果、桃、梨、
葡萄,卻允許歐美等國家有些同類產品之進品。交流協會要求取消
該差別待遇。又,交流協會指出中方歧視日製汽車及機車,並要求
符合 GATT 之規範,撤銷該差別措施。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
蘋果等作物屬地區性重要作物,開放進口將影響農家生計;農政單
位為加入 GATT 諮商需要,已成立工作小組積極進行產業結構之調
整。又,對日逆差有繼續擴大趨勢,即刻開放日貨進口有所困難,
但在加入 GATT 時,將就該等項目之自由化進行認真地檢討。
(三) 政府採購
交流協會強烈希望中方儘速取消政府採購對日之差別待遇,並加入
政府採購協定。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方因對日逆差擴大,
且正進行分散進口來源。惟對於日方關切問題中方將在 GATT 入會
時一併進行檢討。
二 交流協會說明由近來自中方輸入鮪魚量驟增,導致日本國內之生產者
價格驟跌,並提及有關今年二月間中日兩國民間鮪漁業者團體協議之
結果,而中日雙方鮪漁業有關業者之利益,繫於日本市場之穩定性,
要求指導有關業者,實施對日有秩序輸入,同時為維持鮪魚業之永續
性起見,應積極參與國際資源之管理活動並要求中方積極加強限制漁
船數等作業管理體制。
關於此案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方業已採取 (1) 禁止建造新漁船收購
老舊漁船等抑制漁船數。(2) 促進鮪魚之擴大消費等對策。
日方說明本案涉及如何管制有限天然資源為其基本原則,中方雖加緊
約束,對日輸出仍然增多,因而要求中方再加強約束。關於對日輸出
問題,將於十二月舉行中日民間協議,期望中方惠轉有關單位,採取
應有對策。中方對於前述說明表示充分了解,並願意協助。
三 有關豬肉問題,交流協會說明養豬業困難情況及豬肉價格低迷等日方
現況,要求中方考量日本豬肉供需動向進行有秩序出口、指導業者適
當運用差額關稅制度並協助加強取締,同時要求中方說明「養豬政策
調整方案」。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方豬肉外銷廠商係接獲日商
訂單後始產製,為穩定供應日本市場及安定中方之生產,必須雙方民
間訂定長期契約,且長期而言,中方養豬政策係以自給自足為目標。
同時,亞東關係協會說明「養豬政策調整方案」以防止污染為主要目
的,透過提高污水處理成本以自然調整生產數量,但其飼養頭數乃依
市場原理變動。此外,亞東關係協會並說明將繼續協助業者適切利用
差額關稅制度。
四 交流協會說明:國際漁業機構就公海漁業問題謀求徹底保護資源的動
向,同時表明為使資源有效利用,希望中方鮪釣業者作有秩序的捕撈
。又有關南方鮪之資源管理方面,日方要求在日、澳、紐等三○國,
共同協議之架構下,請中方提供漁獲量之資料,並依對「南方鮪保護
條約」所成立之委員會,派觀察員參與活動,以及對自今年九月一日
生效的「ICCAT 黑鮪統計制度」等,請中方給予協助。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有關公海漁業問題,雙方業者為解決共同
利益與問題,每年均進行協商,同時對公海上國際漁業資源之管理、
保護極為關心,對日方本項提案,中方表示盡力給予協助。又,關於
「ICCAT 黑鮪統計制度」,中方說明,已配合要求,對輸出之冷凍黑
鮪,由政府出具產地證明書。日方對中方所採態度,給予肯定評價,
同時為提昇公海漁業之透明化,請中方改善漁獲之統計方法,並對運
用衛星掌握作業船位置等具體之措施持續給予協助。
五 交流協會說明:日本企業一向希望中方加強防止仿冒商品以保護智慧
財產權,以照像機、鐘錶、電視遊樂器等商品為例,包括我國在內,
東南亞、南美等市場充斥仿冒商品,對日貨形象有重大影響。為健全
發展中方產業及促進日本赴華投資,交流協會要求中方援用有關法令
、指導相關團體等進一步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亞東關係協會對此說明中方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行動計畫、警察之查
緝等取締仿冒商品政策之現況,今後除加強執行外,因為對於著作權
之保護依據伯恩公約及中方著作權法之規定對於外國人著作權之保護
係採取互惠的原則,由於與日本未簽訂著作權之保護協定,所以日本
人的著作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建議雙方締結著作權互惠協定。
使雙方之著作權均能受到保護。對此,交流協會答以由於簽訂相關協
定係屬新議題,難以回答,惟將中方之意見轉達主管單位。
(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降低有關豬肉為主原料的冷凍調理食品 (春卷、
肉包、燒賣、餃子、小籠包) 之關稅。對此,交流協會答以近年來
,豬肉調製品輸入激增,基於避免加重打擊日本內養豬業者觀點,
難以降低關稅。
亞東關係協會雖理解日方之說明,但仍堅持要求對此項降低關稅。
對此,日方則表示將向有關當局轉達。
(二)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鞋類為中方甚具潛力銷日之產品,但因日本實施
關稅配額制度,輸日極為困難,為增加出口,改善雙邊貿易逆差,
要求廢除皮鞋類關稅配額制度並降低其進口稅率。
關於此案,交流協會說明該國國內皮鞋製造業處於缺乏國際競爭力
困境下,仍然於一九八六年四月,廢除輸入配額制度,同時實施關
稅配額制度,謀求改善市場開放及逐年增加配額量,因而表明極難
於廢除關稅配額制度及降低輸入關稅。亞東關係協會對此表示遺憾
,並請日方協助提供有關規定及配額運用情形供中方轉知業者參考
,交流協會表示同意辦理。
(三)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降低烏龍茶、包種茶、梅胚及冷凍蔬果之關稅。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這些項目因有供給過剩等種種因素存在,降低
關稅實有困難。
亞東關係協會雖瞭解日方之情況,仍請今後降低關稅時參考以上要
求,交流協說明此類產品之降稅已列入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考量之情
況,並願意將中方的要求轉達有關單位。
七 (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在活鰻輸日旺季時期延長羽田、名古屋、福岡
及那霸機場之檢疫通關時間。
交流協會說明綜合考量中之強烈要求,進貨量等,已從本年四月
起,延長千歲機場 (星期二至一九:○○,星期六若有要求可延
至一二:三○) ,名古屋機場 (星期三,五至二○:○○) 及福
岡機場 (星期一,三至一九:○○,第一、三、五之星期六,八
:三○~十二:三○) 之檢疫通關時間。
亞東關係協會對日方之努力予以評價,希望日方轉達有關當局今
後檢討配合進貨時間之實情,延長相關機場之檢疫通關時間。
對此,日方表示將中方之希望轉達有關當局。
(二)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方對糯米含量占六○%以下之「冷凍 糬
」加以限制輸入,與准許輸入之糯米含量占八五%以下之「米粉
調制品」、「冷凍炒飯」等比較,實有問題。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本品目「冷凍 糬」係屬日方限制輸入 (
IQ) 表內「含米調製品」,依確保政府對食米管理之實性觀點,
其輸入之自由化有困難,且有關冷凍炒飯等品目,係依據 HS 條
約商品分類之考量下,決定其處理方式。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對日方之說明難以理解。交流協會表示,將
向日方有關單位轉達中方之意旨。
(三)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日本於本年六月將台灣產草莓、葡萄等果實列
為東方果實蠅之奇主,予以禁止輸入乙節,指出其依據引用錯誤
文獻,中方除已實施套袋栽培外,以日方之寄生試驗方法有疑問
等理由,要求修改現行「植物防疫法施行規則」,將上述果實自
東方果蠅寄主植物名單中刪除。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本措施涉及 19 品目、20 多個國家,並非
僅以台灣為對象,除參考所指引用錯誤之文獻外,另亦有其他文
獻之根據。至中方所述套袋栽培,尚不符解禁之條件,且以所實
施之寄生試驗係國際上認可之方法等由,表示除非中方開發上述
果實之完全殺蟲處理試驗,否則,難以解禁。
亞東關係協會指出日方所為寄生試驗等技術問題,有疑惑之慮,
並要求本案宜由雙方專家研討。對此,交流協會同意由兩協會安
排專家進行有關資訊交換等,以增進瞭解。
八 (一) 日本政府為改善對外貿易摩擦,於一九九○年成立「輸入協議會
」,頗受各國好評,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同意遠東貿易服務中
心能代表中方工商業者,加入成為該議會之成員。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輸入協議會為直屬日本首相之專門機構,
該會之委員係由首相任命,為統籌有關擴大、改善進口等意見之
組織。儘管其中有外國人之委員,基於多項條件限制,中方要求
加入有所困難。目前日本採取多種擴大進口措施,中方如有感興
趣可提出要求,交流協會將向主管單位轉達。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日經貿關係密切,且中方對日貿易逆差年年
大幅增加,該協會既接受韓、美、加、法、德、泰等國民間代表
出任該協會之委員,實無理由拒絕民間機構遠東貿易服務中心代
表參加,懇請交流協會正視此一問題,再作考慮。交流協會同意
將向有關單位轉達。
(二) 亞東關係協會請求日方同意有關業者比照其他國家參與日本貿易
振興會 (JETRO) 所舉辦之「EJSP」活動,來日研修訪問,以促
進對日輸出。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該協會執行包括 JETRO 及其他有關機構
所實施的各項業務。此一架構請求中方理解,同時交流協會所實
施培育貿易人才、對日輸出商談等類似 JETRO 有關業務,希望
中方能充分利用。
亞東關係協會再度表示能比照其國家參加 JETRO 所舉辦擴大輸
入措施有關活動之高度意願,殷盼交流協會能轉達有關單位,優
予考慮,設法促成。
(三) 亞東關係協會對輸日具潛力之鞋類產品,要求日方協助台灣業者
參加日本 CHEMICAL SHOES 工業組合主辦之「日本 GRAND SHOES
COLLECTION」及東京鞋見本市舉辦之「東京 SHOES FAIR」 。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由於此類展示會係由民間團體所主辦,所
以不便表示意見。
惟亞東關係協會仍要求交流協會轉達上述有關團體。
(四)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由九一年起實施之對日輸出促進調查
指導業務予以評價,惟該業務所派遣之專家為短期性質,中方要
求比照 JETRO 派遣長期專家赴美國、歐洲、加拿大、澳洲協助
發掘適銷日本商品之方式,長期派遣專家駐台,不應有所差別。
對此,交流協會復以 JETRO 等有關單位所進行之業務統一由該
協會實施,如與 JETRO 類似之對日輸出促進調查指導業務、展
示會、對日輸出諮詢業務、研討會等,希望中方加強利用,然為
應中方強烈之需求,如有必要今後將努力改善。
肆 技術協力
一 交流協會提及有關「中日技術合作研究會」功能再活化之問題,認為
基本上,該研究會之活動由會費支應,其有關動向應為中日雙方所關
切,因此今後日方願將在可能範圍內予以從旁協助,同時,亦盼中方
有關當局能予配合。至民間企派遣之產業研習生亦有設置類似同學會
之動向,屆時請中方亦予以相同之援助。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本會計年度已補助該會十六萬元,今後,
將視其會務推動情形,可能範圍內提高補助額度,亦希望日方繼續給
予協助,對產業研修生組織同學會亦在可能範圍內予以協助。
二 交流協會要求有關「接受自費研修員」及「自費要求派遣專家」案,
預測今後將有逐漸增加之趨勢,中方之預算應早制定統一標準及完備
制度,有關細節事宜由雙方實務階層相互協議。
本案,亞東關係協會表示鑑於近年來申請件數逐有增多之傾向,有關
我方應負擔之自費研修員之往返機票、旅費、講師謝禮、翻譯費、研
習用房屋之設備使用等費用,以及有關自費研習員自費派遣專家兩者
之申請文件,務必於三個月前提出申請等事宜,業已通知有關單位。
另自費派遣專家之費用支付標準,均依照我方規定標準辦理,並同意
由實務階層進行協商。
三 交流協會表示,有關科學技術合作研討會之主題,近年來,亦有純學
術領域者,惟尖端科學技術、環境保護、公害防止、衛生工學、科學
技術教育等現實問題之研討,極為重要,並希望聽取中方之基本見解
。交流協會既認為,視主題內容,使與會者多元化及產官學界有關人
員參與是理想的,又認為以派遣專家方式,進行同類研討會,亦有相
同問題。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感謝日方以往之協助,同時認為尖端科學技術以
及宇宙開發技術、超並列型電腦、超電導體等之技術開發和地球環境
保護、人口老化等現實問題之領域,亦須顧及,並期望今後除大學教
授及研究員外,包括民間企業研發專家派遣之是項研討會,更為活絡
、多元化、高度化。以利台灣之經濟建設。
四 交流協會表示,本年度之技術合作評鑑調查,將對需求逐漸多樣化之
「資訊處理」,實施調查,請求中方相關機關給予協助。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中方將一本往例,派員全程全面協助,惟
希望日方於確定行程後儘早通知,並提供評鑑內容等相關資料,便於
作適切之安排,使評鑑工作順利進行。
五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接受有關漁業專用通信電台及漁船通信功能等之研
修員五名。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此為新增案件,將俟中方提出具體要求內容後,
儘力協助、促其實現。
六 亞東關係協會請日方協助安排「營建工程管理實務」項目之研修 (包
括接受大型工程之品質管制、成本控制、安排現場參觀建設中之明石
大橋、關西機場等之建築工程管理實務研修等) 。對此,交流協會說
明此為新提案件,將俟中方提出具體計畫內容後,儘力促進實施。
七 亞東關係協會鑑於台北市等地人口劇增,日本之實務經驗頗值參考,
爰請日方協助安排「都會區整體運輸規畫」之研修。對此,交流協會
表示以往已實施類似性質之研習,本案將俟中方提出具體研修內容後
,儘力協助。
八 亞東關係協會請日方協助安排「核電廠之安全、運轉、維護、管理等
訓練」之研修並盼日方能獨特的手法尤以對前蘇聯、東歐諸國所採取
之同樣方法及內容予以接受研習人員。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除參考明年接受之窗口情況外,尚盼中方早日提出
具體申請。至中方之要求將極力促其實現。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對交流
協會所盼儘早提出申請乙事將傳達有關當局。
九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方所研擬設置之生物科學技術園區,並要求日方
協助安排相關之企畫及管理項目之研修。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俟中
方提出具體研修內容後,儘力協助。
一○ 亞東關係協會請協助接受有關 CFC 技術之研修員。對此,交流協
會表示,臭氣層保護問題,乃地球保護之問題,支援台灣保護對策
順利實施,極為重要。有關適合民間團體之研修等,將俟中方提出
具體內容後,在可能範圍內,予以協助。
一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接受中日技術合作研究會會員之再研修。
對此,交流協會認為該研究會會員雖難接受為研修員,但如為該會
會員且係在職之現職人員欲再研修者,經中方判斷確有再研修之必
要時,可望予以接受。
一二 亞東關係協會請派遣專家指導規劃「高速鐵路建設技術」。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中日雙方相關機關訂有交易性 (有價) 契約,
且 JR 技術內容涉及專利,認為難以適用技術合作案件。
一三 亞東關係協會請派遣振興地方產業專家及接受研修員,並提供特殊
加工機器設備。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此等均為新案,有關專家派遣,將俟中方提
出具體申請內容後,儘力協助促其實現。並謂有關接受研修員及提
供特殊加工機器設備,將俟中方提出具體申請內容後,在可能的範
圍內,令以協助。
一四 亞東關係協會請協助安排有關「軟體技術開發」及「系統發展計畫
」項目之研修,並提供具體之研修機構名稱,要求日方洽商其中部
分機構接受中方研修員。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接受研修員之機構是否有此能力,並顧及高
度技術需負巨額經費等問題存在,將俟中方提供具體申請內容後,
在可能範圍內給予協助。
公曆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於東京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馬紀壯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服部禮次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