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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貿易暨經濟合作條約便利貿易補充議定書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 (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為促進兩國之邦
誼,增進貿易關係,並在締約雙方於一九六二年五月十一日於台北所簽訂
之貿易暨經濟合作條約,以及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於台北所簽訂之貿
易暨經濟合作條約修訂議定書架構下議訂條款如下:
第一條 目的
一 促進締約雙方現有各項關係。
二 強化與發展互利雙方之經濟關係。
三 在適用於締約雙方之多邊協定架構下,協調或撤除現有非關
稅貿易障礙,以便利貿易。
四 推動互利雙方之經濟及技術合作,特別是在生產、配銷及開
拓新市場方面之合作。
五 俾益世界貿易之發展與擴張。
第二條 商品貿易
締約雙方須遵循世界貿易組織所規範之義務,特別是有關下列各
項:
一 撤除可能對雙方貿易產生影響之數量限制,俾消彌貿易障礙

二 不採行或增設新貿易限制措施。
三 加強合作以協調內部貿易現行技術標準及兩國國產品出口事
宜。
第三條 原產地貨品之流通
締約雙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促使原產於兩國境內產品之流通。
上述將採取之措施係為減少不必要之支出及便利兩國間之貿易,
同時遵循有關之國際規範。
第四條 緊急措施及反傾銷
當目標商品以扭曲不當之貿易手段從締約一方大量銷售至另一方
,以致對另一方製造商造成傷害並影響其競爭力時,受影響一方
可依據其國內法及國際規範採取必要之措施。
締約雙方得依據世界貿易組織所訂之規範及國際慣例,採行救濟
、反傾銷及反補貼等措施。
第五條 海關合作
締約雙方同意推動海關合作,暢通貿易交流,此項合作應著重於
通關程序簡化以及專家間資訊持續交流。
第六條 動植物檢疫措施
締約雙方將協議訂定動植物檢疫措施,以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
免於遭受瘟疫或疾病之危險。
締約雙方之動植物檢疫主政機構間將建立一合作機制。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
締約雙方同意在保護智慧財產權方面,透過技術合作及協助、資
訊交換以及人員之訓練進行合作;負責協調及執行有關合作之主
政機構為中華民國之經濟部及巴拉圭共合國之工商部。
第八條 短暫進出
締約雙方應針對顧問人員及商人活動之進行,便利給予入境及停
留之許可。至人員過境程序之簡化,原則依照各締約國相關法令
之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最終條款
締約雙方承諾設立「混合委員會」,俾針對在「貿易暨經濟合作
條約」架構下所列簽署之本項及其他補充議定書之有效執行予以
監督,惟不得妨害「貿易暨經濟合作條約修訂議定書」第十二條
條文之規定。
該委員會將由中巴兩國政府以外交換文指派代表組成,並於雙方
協議之時間及地點召開會議。
第一○條 生效、效期及止約
本議定書自締約雙方經由外交途徑最後一次通知對方已分別完
成現行法律程序之日起三十天後生效,且於貿易暨經濟合作條
約效期內持續有效。
締約雙方均得透過外交途徑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議定書,並
自締約另一方接獲該通知後之九十天後失效。
本議定書終止後,其各項規定仍持續適用於議定書效期內所簽
訂商業契約衍生之義務,直至該等契約終止。
雙方簽署人各經其政府授權簽訂本議定書,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即公元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七日訂於亞松森市
,用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分,兩種文字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經濟部長
王志剛〔簽名〕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代表外交部長
梅爾珺雷賀〔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