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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中華民國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以下簡稱「文教處」)與美國緬因
州教育廳(以下簡稱「教育廳」)同意簽署教育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
本瞭解備忘錄」),以加強臺灣與緬因州間教育方面合作關係。
文教處與教育廳達成下列共識:
第一條:目的
文教處與教育廳將協力訂定工作計畫,以達下列目標:維持並提
昇雙方教育事務合作;增進彼此瞭解及藉合作實現共同利益。
第二條:活動
文教處與教育廳同意經由本瞭解備忘錄推動下列活動:
(一)促進臺灣及緬因州個人及教育機構間之教育交流。
(二)增進臺灣與緬因州間就學機會。
(三)鼓勵語言教學上之共同合作,包括協助招募語言教師、課
程教材交換、專業發展機會及技術協助。
(四)促進臺灣與緬因州教育人員間合作計畫。
第三條:協調及實施
(一)負責官員:
臺灣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處長及緬因州教育廳廳長,或其指
定人員,將負責本瞭解備忘錄相關活動之協調及聯繫。
(二)工作小組:
文教處與教育廳將組成一工作小組訂定及審查工作計畫以
實施本瞭解備忘錄。工作小組由負責官員或其指定人員主
持,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參加。工作小組每年至少開
會一次並適時溝通以實施工作計畫。
(三)工作計畫:
文教處與教育廳每年依本瞭解備忘錄所述活動提出年度工
作計畫。特殊指定合作領域之性質及優先次序、活動型態
及本瞭解備忘錄之年度工作推動等方面,均由工作小組決
定之。
(四)其他單位之參與:
文教處與教育廳將適度促進、協助及鼓勵各公私立機關、
團體有關語言教學合作之直接往來。
第四條:費用
推動本瞭解備忘錄相關活動費用應於實施前由參與者共同協商,
除非文教處與教育廳另有約定,所有參與各項合作活動機構將各
自負擔參與費用。
第五條:義務
本瞭解備忘錄合作活動於實施時,文教處與教育廳將為各自之行
為、疏失及結果負責,而不必為對方之行為、疏失及結果負責。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
本瞭解備忘錄並不影響文教處與教育廳之智慧財產權。於執行合
作活動時,如預見可能產生智慧財產權問題時,文教處與教育廳
同意依照其國內相關法令,對智慧財產權事先提供有效之保護及
分配。
第七條:一般事項
本瞭解備忘錄自文教處與教育廳雙方最後簽署日生效,效期 3
年,並得於文教處與教育廳書面同意時延長或修正之。
本瞭解備忘錄並得由任何一方於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之,在收到本瞭解備忘錄終止通知前已經同意或在進行中之活動
將不受任何影響。惟文教處與教育廳得協商同意因本瞭解備忘錄
終止而提前結束活動。

為此,雙方簽署人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 2 份,2 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 美國
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緬因州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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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慶仁 處長 Susan A. Gendron 廳長
時間: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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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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