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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 (下稱雙
方) ,基於瞭解國際間科學合作的重要性以及共同合作能為雙方帶來互利
,同意下列各點:
一 促進資訊交流。
二 促進坎培拉與台北兩地研究員之間的互動。
三 促進雙方在自然科學與工程領域之研究合作。
四 鼓勵雙方研究合作之商業拓展。
具體言之,雙方同意:
一 執行與聯繫
雙方的合作機構為台北「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坎培拉的「工業科學與
資源部」。
每一機構應指派一人為聯絡人。合作機構之官員應互相聯繫,必要時
應會晤,以討論與此備忘錄有關或涉及雙方共同利益之事項,並交換
有關雙方之個別計畫、政策與策略之資訊,以及適切地分享申請有關
雙方合作之支援計畫之資訊。
二 資訊之提供
合作機構應藉由下列方法促進彼此在自然科學與科技領域之研究交換
與合作:
.公布及提供對方有關支援科學合作機制之資訊。
.公布及提供有關雙方研究活動之資訊,以協助二國的研究者發展共
同研究計畫。
.建議國家級的研究團體基於其本國利益,在特定研究領域給予適切
支援。
三 援助機制
每一合作機構應具有相當彈性、足夠支持雙方之共同研究、互訪及研
討會所需之預算。申請人與申請案須符合相關計畫之選拔標準。
在「工業科學與資源部」方面,申請案須提至「工業科學與資源部」
比照正規作業計畫程序評估,並考量該會資助與台灣研究合作之計畫
。澳大利亞研究員可透過「工業科學與資源部」之正常資訊管道 (例
如:新聞信、其他刊物及網路等方式) 告知研究員申請資助的機會,
並應鼓勵澳大利亞研究員與台灣的有關研究員建立共同計畫與研討會

在「國家科學委員會」方面,國際合作案需先經評估程序,然後再對
執行共同研究計畫的澳大利亞及台灣研究員給予資金援助。「國家科
學委員會」負責部門將一如「工業科學與資源部」週知台灣研究員,
並鼓勵彼等聯繫澳大利亞研究員以建立共同計畫與研討會。
四 研究領域之選定
每一合作機構可選擇特定研究領域,並徵求國家級研究機構之建議。
在此情形下,有關之研究機構就其擇定之研究領域通知對方。雙方機
構可就其所擇定研究領域交換意見,以促進相互瞭解並增進在雙方研
究興趣領域之合作。
五 保護智慧財產權
台灣與澳大利亞雙方認知應用及創作品智慧財產權對研究及技術活動
之重要性。據此認知,智慧財產權之分配應以個別貢獻及利益均等為
基礎。同理,開發智慧財產權所獲利益亦將本此原則分配。智慧財產
一詞應按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公約 (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四日於斯德哥爾
摩簽訂) 第二條予以界定。
雙方認知智慧財產權應由計畫提議人依據其研究及技術管理計畫分配
之。
六 其他
此瞭解備忘錄所臚列之資訊交換與推廣活動為對研究員個人間或大學
間交流活動之補充。
此瞭解備忘錄於簽訂之日生效 (以最後之簽訂日期為主) 。簽訂此瞭
解備忘錄之任一方若要終止協定,須於六個月前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對
方。雙方均可以書面協議方式於任何時間修改此瞭解備忘錄。
此瞭解備忘錄係以英文定稿。
此瞭解備忘錄於二○○○年九月十日於澳大利亞簽訂。

澳大利亞南工辦事處 處長 郭森若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 楊進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