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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台北外交部北美司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鑒於臺灣與加拿大之權責
機關咸欲依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簽訂空運業務備忘錄之互利原則,
對臺灣與加拿大空運事業居住者提供租稅互惠免稅,爰就臺灣與加拿大之
權責機關如何實行上述意願,確認下列瞭解:
壹 範圍:
一 本瞭解備忘錄所適用之現行租稅:
(一) 在臺灣: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
(二) 在加拿大:依加拿大所得稅法課徵之所得稅及資本稅,及依特種銷
售稅法課徵之貨物及勞務稅。
二 本瞭解備忘錄亦適用於簽訂後新開徵或替代現行各項租稅,而與現行
租稅相同或實質類似之租稅。
三 在臺灣,加拿大空運事業居住者在臺灣取得源自國際運輸之所得、利
潤或收入應免納租稅。加拿大空運事業居住者如已辦理營業稅登記,
其在臺灣提供之國際運輸勞務適用零稅率,其購買供營業用之貨物及
勞務所繳納之營業稅,得適用稅額扣抵,且得以零稅率購買符合營業
稅法
第七條規定之貨物及勞務。該事業如未辦理營業稅登記,亦得以
零稅率購買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貨物及勞務。
四 在加拿大,臺灣空運事業居住者之左列各項應免納租稅:
(一) 在加拿大取得源自國際運輸之所得、利潤或收入。
(二) 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航空器及運送旅客或貨物業務使用之動產所代
表之資本。
五 除往美國大陸之客運勞務外,在加拿大購買國際運輸勞務,免納加拿
大特種銷售稅法第四章所課徵之貨物及勞務稅。臺灣空運事業居住者
如已辦理貨物及勞務稅登記,其購買供營業用之貨物及勞務所繳納之
貨物及勞務稅,得適用稅額扣抵,但該事業得以零稅率購買客運用之
燃料。該事業如未辦理貨物及勞務稅登記,亦得以零稅率購買符合加
拿大特種銷售稅法第五章第六節零稅率條文規定之貨物及勞務。
六 參與聯營、合資企業或國際代理業務之所得、利潤或收入,亦適用前
述各項規定。
貳 定義:
除文義須另作解釋外,本瞭解備忘錄稱:
(一) 「國際運輸」,係指空運事業以航空器經營之運輸業務。但關於臺
灣空運事業居住者,不包括主要目的係於加拿大境內運送旅客或貨
物之航行;關於加拿大空運事業居住者,不包括主要目的係於臺灣
境內運送旅客或貨物之航行。
(二) 「空運事業」,係指以航空器從事運送旅客或貨物業務之事業。
(三) 「源自國際運輸之所得、利潤或收入」,係指以航空器經營國際運
輸之全部所得、利潤或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國際運輸有附帶
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貨櫃之所得、利潤或收
入。
參 通知與協商:
一 台北外交部北美司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應於每一曆年年底,相
互通知對方其各自稅法中影響互惠免稅及互利原則之重大修訂。
二 台北外交部北美司與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為修正、適用或解釋本
瞭解備忘錄,得隨時要求協商,該協商應於接獲此項要求起六十日內
為之,並經相互同意後作成決定。
肆 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後開始之課稅年度適用。
伍 終止:
台北外交部北美司或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得於任一年六月三十日
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並於次一曆年度一月一日起
終止本瞭解備忘錄之適用。
為此,雙方代表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 月 日 (公元一九九五年 月
日) 在台北簽署本瞭解備忘錄英文本二份,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