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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中華民國(臺灣)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與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稽查
局,以下簡稱 "雙方" ,基於合作信念及共同利益,在雙方國家法律架構
下,為便利情資交換以支持調查有關洗錢犯罪及資助恐怖活動與相關犯罪
情資,以最大可能範圍進行上述情資交換,達成下列瞭解:
情資交換
1.在國家法律授權範圍內,且符合政策與程序的條件下,一方在對方提出
請求時,將提供其所擁有、或透過管道取得、或在法律授權下收集之有
關調查洗錢、資助恐怖活動與相關犯罪情資。在符合國家法律及其政策
與程序的條件下,一方亦可主動提供情資給對方。提出請求之一方至少
應告知被請求方請求原因及情資使用之目的。
基於請求或自動提供取得情資之運用
2(a)請求方,僅得將取得之情資使用於所聲明之用途,以及僅能告知請
求時所載明之第三者,並符合請求方之國家法律。至於主動提供之
情資,收到情資方僅能使用於提供方所指定之用途,亦僅能透露給
提供方所指定之第三者。
2(b)除非事先獲得提供方之同意,收到情資方禁止將該情資使用或透露
於 2(a) 之外之任何狀況(包括在行政、檢察、司法審判等程序
均禁止使用或透露該情資)。
2(c)一方在提供情資給任何第三者(含請求中指定之第三者)時,均應
加列警語,且該警語內容應足以讓第三者知道,除非事先獲得原提
供方之同意,否則該情資不得洩露給任何其它單位,亦不得作為正
式司法訴訟之證據。
請求內容之運用與揭露
3(a)本瞭解備忘錄(備忘錄)不得禁止被請求方將下列資料傳給政府其
他部門:(i) 請求要點(ii)請求方及在請求中提及之個人或法
人身分資料以便於被請求方與其他部門之協調。
3(b)如果被請求方使用請求內容文件資料採取(如凍結資產或起訴)法
律行動等,則被請求方應在其國家法律許可之範圍內,立即將上述
法律行動知會請求方。
依法揭露
4.如果一方依據法律程序或訴訟時,可能須要揭露從對方所獲知之資訊時
,應立即知會對方單位,並做適當的努力以限制更進一步之揭露。
保密規定
5.雙方所交換之資訊應嚴格控管及保護,以確保情資僅得在授權同意下以
機密方式處理。將交換獲得之資訊以與在本國所取得之類似情資之同等
機密等級保護。
限制
6.本備忘錄不得強迫一方提供協助給對方,特別是當同一犯罪事實在被請
求方已展開司法程序時或是當此協助與被請求方的國家利益相衝突時。
如果被請求的一方決定不予回應對方的請求,則應通知對方。
聯繫方式
7.所有依據本備忘錄所提出之資訊請求、對請求之回應、資訊之交換、通
知及同意,在儘可能之範圍內以書面形式、改採書面形式或最終以書面
形式確認。
修正
8.本備忘錄得隨時經雙方書面同意後修正之。
執行期間
9.本備忘錄於任一方最後簽署之日起生效。
10. 本備忘錄得隨時終止,當一方收到對方之書面終止通知後立即生效。
但任一方違反本備忘錄之條款,未經對方同意而使用或揭露對方所提
供之情資,則對方可立即以任何溝通形式終止本備忘錄。在本備忘錄
終止前所接收情資之保密條款及限制,於本備忘錄終止後依然有效。

本備忘錄以英文繕製二份,同一作準,各方自行負責譯成其他語言。


簽署: 簽署:

葉盛茂 James H. Freis
局長 局長
法務部調查局 財政部金融犯罪稽查局
中華民國(臺灣) 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