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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駐南非共和國台北聯絡代表處與駐台北南非聯絡辦事處(以下合稱〝締約
雙方〞,分稱〝締約一方〞)

.至盼確保及促進兩國執法機關間之互助合作

.關切犯罪問題,特別是組織犯罪

.期能積極促進打擊各種型態之犯罪

達成以下所列共識:
第一條 權責機關
1.締約雙方執行本備忘錄之權責機關:
(1)在台灣之主管單位為警政署。(註:隸屬內政部)
(2)在南非之主管單位為南非警政署。(註:隸屬南非公共安全
部)
2.締約雙方權責機關,基於其職權內及現行國內法規範,應依據
本備忘錄各項條款致力進行合作。
第二條 合作之範圍
1.締約雙方權責機關將合作預防、偵查、打擊及調查下列(但不
限於)犯罪:
(a)貪瀆及組織犯罪。
(b)非法買賣槍枝、彈藥、爆裂及有毒物質,包含放射性物品。
(c)非法製造及買賣麻醉性及精神奮進性物品,包含其製造原料

(d)經濟犯罪,包含洗錢。
(e)製造及販賣偽造鈔票、證券及其他文件證明。
(f)買賣贓物。
(g)販賣人口
2.締約雙方亦將在人員訓練方面進行合作。
3.本備忘錄將不適用於引渡及刑事司法互助事項。
第三條 合作之方式
為有效執行第二條所規定之合作事項,締約雙方將依下列方式進
行合作:
(a)交換犯罪情資,包括正在預備中或已進行之犯罪,以及涉及該
犯罪之人士與組織。
(b)執行第五條所規定之請求事項。
(c)協助追查逃避刑事追訴及刑期執行之人士及失蹤人口之行蹤。
(d)交換實務及法醫學上,有關麻醉性及精神奮進物品之製造技術
、使用原料,以及最新之檢驗及辨識方法等情資。
(e)交換毒品、精神奮進物品及毒品原料等樣品。
(f)交換工作經驗。
(g)交換立法。
(h)基於互惠之原則,交換科學及技術性之文獻,以及有關雙方權
責機關運作之資料。
第四條 合作之發展
在充分顧及第二條規定情形下,本備忘錄不排除締約雙方權責單
位決定及發展其他合作範圍及形式。
第五條 請求協助之提出
1.締約雙方在本備忘錄架構下之所從事之合作,係基於一方有關
權責單位提出請求或一方權責單位認為將有利對方權責單位而
主動進行協助。
2.請求協助須以書面提出,但在緊急情形下,亦得先以口頭提出
,惟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確認。
3.如對請求函內容之真偽或內容有所懷疑時,得要求進一步確認

4.請求協助應包括以下事項:
(1)請求方及受請求方之權責單位機關名稱。
(2)案情細節。
(3)請求之目的及理由。
(4)請求協助事項之敘述。
(5)有助於有效執行該請求之其他相關情資。
5.請求函須由請求方權責單位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代理人簽署

第六條 請求之拒絕
1.在本備忘錄範圍內之請求,受請求方權責單位如認為執行該請
求將有危害國家之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管轄內重大權益;或
是違反該國有關國內法或國際義務時,將可全部或局部拒絕。
2.請求方所提出之請求協助調查行為,如依受請求方國內法之規
定不構成犯罪者,受請求方權責單位得拒絕其請求。
3.執行請求將造成受請求方權責單位人力及物力之過度負擔時,
得拒絕其之請求。
4.如有可能,受請求方權責單位依據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決
定拒絕請求前,應事先與請求方權責單位磋商,以確定是否可
在受請求方權責單位附帶條件下給予協助。如請求方權責單位
同意在所提議之附帶條件下接受協助,則其將必須遵守該等附
帶條件。
5.請求方權責單位應獲得全部或部分拒絕執行請求之書面通知,
以及拒絕之理由說明。
第七條 請求之執行
1.受請求方權責單位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迅速及安全的執行
請求。
2.如遇有任何阻礙順利執行請求或造成嚴重延遲之狀況時,請求
方權責單位應立即獲得通知。
3.如遇執行請求不屬於受請求方權責單位之權限範圍之情形時,
應立即通知請求方。
4.受請求方權責單位認為適切執行請求所需,得要求提供進一步
有關情資。
5.受請求方權責單位如認為立即執行請求,將有妨礙該國進行中
之刑事追訴、其他程序或偵查之情形時,得暫停執行該請求;
或與請求方權責單位磋商後,在附帶必要條件下進行;如請求
方權責單位同意在所提議之條件下接受協助,則其必須遵守該
等條件。
6.當接獲請求方權責單位之請求後,受請求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確保請求業經提出之事實、其內容、所附之相關文件及請求
提供協助之事實等事項機密性;如執行該請求將無法維護其機
密性時,受請求方權責單位應即通知請求方權責單位,後者應
決定是否同意在此種情況下接受協助。
7.受請求方權責單位應儘速將執行請求之結果通知請求方權責單
位。
第八條 使用情資、文件及個人資料之限制
1.締約一方權責單位應確保維護他方權責單位所提供之情資、文
件或個人資料之機密性,如該等資料之使用有所限制或提供方
不同將其公佈。該等資料之使用限制等級將由提供機關決定。
2.依本備忘錄所獲得之情資、文件或個人資料使用在其受請求及
提供目的之外他用途時,應事先取得提供方權責單位之同意。
3.締約一方權責單位如欲將依本備忘錄所獲得之情資、文件或個
人資料與第三者分享時,應事先取得提供方權責單位之同意。
第九條 費用
依據本備忘錄處理對方請求時所產生之一般費用,除雙方另有議
定外,應由受請求方負擔;但如所欲執行之請求將涉及巨額或額
外之費用時,締約雙方應先進行磋商,以確認執行請求之條件,
以及如何負擔經費。
第十條 使用語文
締約雙方權責單位依據本備忘錄進行合作時,將以英文作為雙方
溝通工具。
第十一條 會議及諮商
締約雙方權責單位之代表於必要時,應舉行會議及進行諮商,
以期商討及改善依備忘錄進行之合作。
第十二條 爭議之解決
如遇詮釋或履行本備忘錄產生爭議時,締約雙方應透過諮商或
談判予以友善解決。
第十三條 生效、終止及修正
1.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2.本瞭解備忘錄將繼續有效,惟任一方得於六個月前書面通知
另一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3.雙方得經相互協商修正本瞭解備忘錄。

為此,締約雙方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本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
繕兩份,如遇中文與英文內容有不合致時,以英文本為準。

西元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訂於南非普勒多利亞


駐南非共和國台北聯 駐台北南非聯絡辦事
絡代表處代表 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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