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美關於美軍援顧問團來華換文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第十三號
逕啟者,本代辦茲遵照本國政府訓令,奉達節略如下: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準備依照第八十一屆國會修正之三二九號法
案,以若干軍事物資供給中華民國,用以防衛台灣,抵抗可能之攻
擊。』
『美方所供此項物資連同上述法案項下供應之任何其他物資,係依
照下開規定運用處理;倘中國政府對於該項規定不能切實履行,自
與美國政府之諒解相牴觸,美國政府可能視為構成停止繼續供應之
理由 (以下首三節所包括之規定同樣適用於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
日後依照上述法案撥交中國政府之物資,當為雙方所了解) :』
『一、中國政府須將物資用於保持其內部安全或正當自衛。
二、中國政府須採取中美兩國政府就案商定之各項安全措施,俾
美國政府所供應之秘密軍品、人員協助、及情報等不致洩露
或蒙受其他損害。
三、中國政府接受美國政府人員在中國政府管轄局域內依照本協
定履行美國政府之責任,並給予適當便利,使其得以視察所
施援助之進展,證實所供應之物資確係用於原定用途,並執
行依照本協定雙方應予同意之任務。此項人員,包括臨時指
派人員在內,在其對於中國政府之關係上,構成美國駐華大
使館之一部分,受美國駐華外交首長之指導與管轄。
四、中國政府對於依照上述規定所供應之物資或任何其他可能充
作軍用之物資,無論其來源及其取得之時間或方法如何,如
未事先獲得美國政府之證實,證實該項物資,並非美國政府
本身需要,亦非美國政府於推行對外軍援計劃時所需要,既
不得予以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理。
美國政府深盼中國政府對於接受本文中之各項規定予以書面證實
。』
本代辦順向
貴部長表示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

藍欽 (簽字)
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於台北

(二) 外交部葉部長覆美國駐華代照會 (譯文)
逕復者:接准
貴代辦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第十三號照會內開:
『逕啟者,本代辦茲遵照本國政府訓令,奉達節略如下: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準備依照第八十一屆國會修正之三二九號法案
,以若干軍事物資供給中華民國,用以防衛台灣,抵抗可能之攻擊

美方所供此項物資連同上述法案項下供應之任何其他物資,係依照
下開規定運用處理;倘中國政府對於該項規定不能切實履行,自與
美國政府之諒解相牴觸,美國政府可能視為構成停止繼續供應之理
由 (以下首三節所包括之規定同樣適用於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後依照上述法案撥交中國政府之物資,當為雙方所了解) :
一 中國政府須將物資用於保持其內部安全或正當自衛。
二 中國政府須採取中美兩國政府就案商定之各項安全措施,俾美
國政府所供應之秘密軍品、人員協助、及情報等不致洩露或蒙
受其他損害。
三 中國政府接受美國政府人員在中國政府管轄局域內依照本協定
履行美國政府之責任,並給予適當便利,使其得以視察所施援
助之進展,證實所供應之物資確係用於原定用途,並執行依照
本協定雙方應予同意之任務。此項人員,包括臨時指派人員在
內,在其對於中國政府之關係上,構成美國駐華大使館之一部
分,受美國駐華外交首長之指導與管轄。
四 中國政府對於依照上述規定所供應之物資或任何其他可能充作
軍用之物資,無論其來源及其取得之時間或方法如何,如未事
先獲得美國政府之證實,證實該項物資,並非美國政府本身需
要,亦非美國政府於推行對外軍援計劃時所需要,概不得予以
轉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理。
美國政府深盼中國政府對於接受本文中之各項規定予以書面證實。

等由。本部長茲代表中國政府對於
貴代辦上開照會所載各項規定,予以接受。相應照復
查照。
本部長順向
貴代辦表示敬意。
美利堅合眾國駐華代辦藍欽先生

葉公超 (簽字)
中華民國四十年二月九日於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