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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主管機關,就所管歲入及依歲出概算額度檢討之結果,應即編製主管概
算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
之單位概算,各繕具七份,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並應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概算表及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應各另以一份於八十四年十月十
五日以前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總表,應各另以一份於八
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三、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
送行政院主計處轉送該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先期審查。
四、各機關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儀器彙總表及調查表,應各另以三份於
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查。又前
年度已購單價一百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另以一份逕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
五、各醫療機構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醫療儀器申請表及彙總表,應各另
以一份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衛生署先期審查。
六、職技訓練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連同詳細說明資料,於八十四年
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
七、各機關編列概算中涉及大陸事務部分,應填具「大陸事務相關計畫概
算表」,並另以一份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以前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先期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