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主管機關,就所管歲收入依歲出限額檢討之結果,應即編製主管概算 (
書表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與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單
位概算及依第十八條規定編製之附屬單位概算,各繕具七份,除附屬單位
概算應於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主管及單位概算應於八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以前送達行政院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歲入概算表、國有財產異動計畫表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算,
應各另以一份於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以前送財政部。
二、請增減預算員額彙總表與聘用及約僱人員彙總表,應各另以一份於八
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以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審查。
三、設置及應用電腦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於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以前
送行政院主計處轉送該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先期審查。
四、各機關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儀器彙總表及調查表,應各另以三份於
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以前,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查。又前
年度已購單價一百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另以一份逕行送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
五、各醫療機構申購單價三百萬元以上醫療儀器申請表及彙總表,應各另
以一份於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以前送行政院衛生署先期審查。
六、職技訓練經費概算表,應另以一份,連同詳細說明資料,於八十二年
十月十二日以前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先期審查。
七、各機關編列概算中涉及大陸事務部分,應填具「大陸事務相關計畫概
算表」,並另以一份於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以前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先期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