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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各級主計人員任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請求調職。但配合職期(務)遷調或機關組織精簡、改制、改隸、裁撤、整併、移撥改派之現職人員,不在此限。
前項任現職年資,指擔任同一主計機構現任職務之年資,並以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其符合下列規定之年資得予合併計算:
一、於同一主計機構編制內,擔任與現職同陞遷序列且同為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之年資。
二、留職停薪前後任職同一主計機構同陞遷序列且同為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之年資。
第一項但書得不受任現職未滿一年不得請求調職規定限制之情形,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配合職期(務)遷調現職者,包括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職期(務)遷調之主辦人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職務遷調及由任免權責機關(構)配合職務出缺檢討遷調之佐理人員。
二、配合機關組織精簡、改制、改隸、裁撤、整併、移撥改派之現職人員,依下列規定計算其任現職年資:
(一)改派前後年資得合併計算者:
1.僅機關名稱修正或改隸,而原職務改派相同或其他職務。
2.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原任機關並未與其他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而原職務改派相同或其他職務。
(二)自改派之日重行起算其任現職年資者:
1.改派調陞其他職務(含同序列非主管職務調任為主管職務)。
2.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移撥改派不同機關之職務。
3.配合組織調整或改制,原任機關與其他機關整併成立新機關,而重行改派。
各級主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未滿一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二)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三)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