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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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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基數,係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
工資
;平均
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計算。
第 15 條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資遣其從業人員時,其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資遣人員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薪資。
從業人員接到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
工資
照給。